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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领导干部谈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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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作者:田宁、吴月凌等

一、完善相关立法

2018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力的规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标准,同时为实务界指明了方向。然而,“互联网条款”条文教目较少,内容不够全面,保护力度不足。可以考虑根据以下建议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首先。细化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弥补“互联网专条”三项列举式规定的不足,使互联网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规制。

其次,增加互联网条款列举性规定。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中,列举性条款存在抽象性、概念模糊性、行为的交叉性等特点,给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带来诸多困难。鉴于互联网领域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远比列举条款丰富得多,可以在互联网列举性规定中增设除三项列举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存在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非法爬取数据、流量劫持、反向刷单等,从而更加全面地规制互联网领域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再次,完善“互联网专条”兜底性规定。兜底性规定在“互联网专条”列举条款不能很好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力时,起着重要作用,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中的兜底性条款:“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措辞极其含糊,严重缺乏指向性和可操作性,给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带来诸多困难,有必要根据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特点,对“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进行完善明确,从而更好地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很好的回应,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上存在的不足,能够更好地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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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托数字平台衍生出许多新形式,如流量劫持、广告屏蔽、非法抓取数据等行为,这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较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方式更加隐蔽,危害更加严重,对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正在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

二、增强相关法律适用的协调性

目前,我国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有《民法典》《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在违法行为认定、行政处罚设置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叠。如何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适用,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的难点。因此,需要建立规制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法适用的协调机制。首先,在法律适用竞合的情况下,由于不同法律的适用门槛存在一定差异,可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选择适用相应法律规范。其次,对于同类的竞争行为,需要根据实际侵害的法益及侵害的程度,选择适宜的法律规范,增进处罚的比例性。最后,要通过立法明确不同法律之间的协同机制。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往往涉及多个法益,若选择适用某一法律很难实现对多法益的全面保护。故此,需通过修订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相关法律的协调机制。

三、全面提升行政监管能力

为了更好地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需要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首先,构建一体化监管体制。事前监管主要是预防违法行为发生,明确法律规则,加强合规经营宣传,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事中监管主要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发领域、平台实行全覆盖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事后监管主要是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力,增强典型案件执法的警示作用。

其次,提升智能监管水平。加快数字转型和数据整合,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案件查办,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实现智能监管。

再次,增强监管人员素质。为提升人员监管能力,实现专业监管,应加强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人员专业水平,并招聘新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最后,创新跨部门协同监管体制。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全面提升监管执法的统一性。

四、加快建立多元治理体系

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需要有效的政府监管和司法审查,还需要发挥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消费者等各类主体的治理作用,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首先,行业协会重在发挥行业自治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充当好政府与平台之间的桥梁,协调平台之间的经营行为,对平台的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

其次,平台重在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发挥自我治理的作用。平台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完善平台生态治理体系,确保平台自身和平台商家合规经营。

再次,赋能消费者。加强消费者的教育,促进在线交易的透明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创新消费者参与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完善消费者维权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最后,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等要积极参与市场监管,及时曝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体系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依赖于互联网,频发于线上,为了有效地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不仅需要传统的线下监管,更需要线上监管,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体系。

首先,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汇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健全数据资源目录和责任清单制度,提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功能,深化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探索将公共数据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统一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开发利用端口。

其次,推动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加大政务信息化建设统筹力度,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持续深化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快速迭代,增强政务信息系统快速部署能力和弹性扩展能力。

再次,完善线上监管体系。建设国家网络交易监督平台,提高线上市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加快推进智慧监管,丰富监管工具,以平台监管平台,切实提高线上市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提升监管效能。

最后,落实线上线下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法定职责。健全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各高风险平台为重点,严厉打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非法爬取数据、流量劫持、反向刷单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