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河北沧州6月24日讯(记者卓尔图雅报道)莫信直中直,须防仁不仁。山中有直树,世上无直人。此文出自《增广贤文》,意思是山上环境单一,长得出直树;社会环境复杂,直人无法生存。在生活中,对人对事都得小心谨慎;在官场上,更是要多加提防,免得落入他人的陷阱!可是,人生无常,世事难料,世间的事情变幻莫测、错综复杂,很难预料到明天会发生什么事情……

记者今天要向大家讲述的就是一个发生在河北沧州的真实案例,案件的当事人原是海兴县国土局长,就因为报销医药费而锒铛入狱,获刑四年半。出狱后,多次提交“无罪证据”,检、法均置之不理。在万般无奈之下,受害人只得向新闻媒体投诉,希望记者亲临现场,对此案进行明察暗访。于是,记者应邀查阅了受害人及代理人提供的相关录音、录像、图片、文字等资料,并走访了相关证人、律师等,发现法官对此案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害人存在被某些政客谋取“政绩”而无辜受累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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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生有】无端被戴上贪污受贿的“帽子”身陷囹圄

初冬时节,万木萧条。寒气尚未来临的河北省沧州市,仍然还是秋天暖和的天气。然而,“无官一身轻”的苑洪强,却没有一丝愉悦的心情,看到的只是一脸的寒气。尽管让他蒙冤入狱的沧州市反渎局长宫建杰因涉嫌滥用职权等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侦查;但他自己的“冤案”却没有得到“沉冤昭雪”而心情郁闷!

前不久,最高检察院对苑洪强的信访材料作了专门的批办。让苑洪强重燃希望,企盼在有生之年,看到自己的冤案,通过再审,能够得到公正地无罪判决。但愿正义不应缺席!对于一个毕生为党和国家奋斗的基层干部,更不应缺席!

记者了解到,苑洪强今年65岁,1972年参军,1985年到地方工作,曾任海兴县多家政府机关主要领导职位,在位期间做事果敢、光明磊落,曾获多项荣誉的老干部和老党员;爱党、爱国家、珍惜声誉、严格守法、兢兢业业工作了40多年,孰料在2013年10月,57岁时,被冤控犯罪而身陷囹圄,历近五年羁押,于2018年4月,在看守所被释放。

苑洪强向记者介绍说:我涉案起因完全是无辜受累,2013年河北省审计厅一位副处长到海兴县国土局办理公务(当时我已离任海兴县国土局长兼沧州市国土局副调研员,转任海兴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该副处长因认为遭到了时任国土局长刘某的冷落以及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大为恼火,扬言不在海兴抓几个人决不罢休!最后河北省审计厅出具《海兴县国土局组织实施县农场四、六、七队土地开发项目造假案》审计报告,并向沧州市检察院移交职务犯罪线索。沧州市原反渎局长宫建杰带队,誓要办个轰轰烈烈的“贪腐案”,就以涉嫌滥用职权对我实施拘留、逮捕后,却发现我没有任何滥用职权行为,大失所望但又无法交差,同时出于谋取“政绩”目的,无中生有、颠倒黑白,最终给我扣上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帽子”,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强行起诉!

记者了解到,苑洪强被无辜立案后,从未承认过这些莫须有的罪名,并通过代理人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大量证明苑洪强无罪的证据,均未得到法院的重视和认可。2015年9月,盐山县法院一审以“(2014)盐刑初字第122号判决”: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判处苑洪强有期徒刑12年。苑洪强提出上诉后,因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沧州中院左右为难,将此案搁置两年多不予审理,远远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期间,苑洪强多次申请开庭并提交、补充新的无罪证据,均徒劳无功。最终在苑洪强被关押了四年多之后,沧州中院未经开庭审理,未对苑洪强及代理人提交的新证据依法质证。以(2016)冀09刑终字67号刑事判决: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苑洪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这是典型的按照羁押期限判决!

苑洪强说: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4月,我被无辜羁押四年半,并被剥夺了最为珍视的党籍和为人民服务的公职,身陷牢笼,生不如死,但我始终坚信党和国家不会冤枉无辜之人,只要我坚持申诉,总会有沉冤昭雪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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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错误】法官岂能以“职位和级别”的高低定罪?

记者还注意到,法院判决认定苑洪强在海兴县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至2009年8月,在海兴县国土局下属测绘公司报销医药费34952.39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苑洪强认为报销医药费符合海兴县的相关规定,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记者注意到,一、二审判决书认定:2002年开始海兴县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苑洪强本人已纳入保险范围,所以再在下属公司报销医药费就涉嫌贪污。

但记者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是:海兴县因财政困难,直到2011年才真正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发放医保卡。海兴县财政局及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均出具证明证实该情况,并证实2011年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可在其所属企业列支医药费等费用,时任海兴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赵明杰也作证证实此情况,2011年以前各单位报销医药费为普遍情况。

为了核实以上内容,记者查看了赵明杰等证人出具的证实材料发现,当时海兴县从县级领导到普通职工都是如此报销,审计部门在历年审计中也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苑洪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法院仅依据《海兴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空头文件,而无视当时海兴县未予实际落实、以及县财政政策允许报销的情况,单单对苑洪强进行主观定罪,这样合理吗?按照法院的判决逻辑,难道当时所有报销医药费的领导、职工都构成了贪污罪吗?

记者还了解到,国土局账簿中有职工张洪根、崔庆福等多人的医药费票据以及全体干部职工多年的门诊体检收费单据,并非只有苑洪强自己的医药费可以报销,只要符合条件的职工医药费都可以报销,苑洪强报销医药费也是完全按照程序严格审批的,且未与医保重复报销,并没有搞特殊,也没有虚假报销。苑洪强虽然时任国土局长,但也是单位的普通一员,享有与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也许作为领导干部如果不报销会显得风格更加高尚,但苑洪强也有生老病死的疾苦,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健康权,身体健康才能更好为党工作,法院判决无视事实,仅仅因为苑洪强是国土局长就认为苑洪强利用职务之便搞特殊,对苑洪强进行客观归罪,这样合理吗?

更加可笑的是,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苑洪强累计在海兴县国土局所属企业报销医药费人民币90360.36元,而一、二审法院之所以仅认定苑洪强贪污34952.39元,理由是这些费用是苑洪强在担任县正科级国土局长时报销,其余5万元系苑洪强兼任沧州市国土局副处级调研员之后报销而未认定为犯罪。这是什么逻辑?这实在让记者费解,如果都是利用职务之便搞贪污,苑洪强任副处级之后报销的医药费为什么就不是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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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黑白】法官认定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

苑洪强说:法院认定我分三次挪用公款共计125万元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超过三个月未还,且从事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我自始至终一直在申辩对于该事实毫不知情,书证与言辞证据之间矛盾重重,证人证言反反复复、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存在非法取证情况,认定该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事实是国土局杨清森、崔丙辉为给保险公司经理孙××拉保险,挪用国土局公款购买保险,我毫不知情,也未参与。

针对以上内容,记者查询了相关举证,发现在案书证与苑洪强没有任何关联性,不能证实苑洪强存在挪用公款行为。判决采信的相关保险单、存折、转退款凭证等书证上均没有苑洪强的名字,也没有苑洪强的签字;苑洪强也毫不知情,这些证据与苑洪强没有任何关联!

记者注意到,在案的言词证据,取证程序瑕疵,甚至非法!内容前后反反复复、多次修改、之间相互矛盾,与在案书证不能吻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合法性、唯一性、排他性、可信性,达不到证据采信标准、证明标准。一是部分笔录取证程序瑕疵,侦查机关也未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属于不能采信的证据;部分证言系非法取证,应予排除(例如:孙建萍已证明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威胁、恐吓,其所作证言不属实,事实是其购买保险系与国土局杨清森联系,与苑洪强无关)。二是意图证明苑洪强与保险之事有关的言词证据,主要由利害关系人(保险公司经理孙××、国土局财务人员杨清森、崔丙辉等人)提供,不能排除其在办案机关恐吓下,出于趋利避害因素,互相串通作伪证,将责任全部推到苑洪强身上的可能。三是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与书证不能吻合,内容疑点重重,甚至出现了苑洪强“指使”他们用已死亡注销户籍之人身份证购买保险的荒谬可笑之内容,可见谎言终究是谎言,是圆不起来的!

记者还注意到,对申诉人有利的重要证人证言未予取证。证人孙建萍、王欣在案证言都提到在国土局门卫室里拿过苑洪强放在那里的保险手续,判决意图以此认定苑洪强经手过保险手续,但是海兴县国土局门卫多年来一直是姜卫成,检察院、法院为何不就这一情况向门卫核实呢?难道是怕核实不下来吗?而怡恰姜卫成对苑洪强出具了证明,证实苑洪强没有在门卫室拿或放过任何物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苑洪强挪用公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矛盾重重,且有新证据可以排除苑洪强的犯罪嫌疑,理应再审开庭质证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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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办案人非法获取“满意”的虚假证言定案

法院判决认定苑洪强有人民币4513914.0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苑洪强在诉讼过程中向检、法提供了总计人民币800万元左右的财产合法来源,检、法未予调查核实认定,法院采信证据严重不利于被告,将苑洪强方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排除在外,且对于非法证据未予排除,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记者查阅了相关证据发现,苑洪强亲家耿会宾从苑洪强处取走的人民币5862253.87元,系耿会宾、杨秀芳夫妇存放在苑洪强处的买地款。对此,苑洪强已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应予查明、认定。记者还了解到,检察院对证人耿会宾、杨秀芳多次、长时间控制询问,强行带走其子耿涛关押26小时,以达到威胁、恐吓耿会宾夫妇“配合取证”之目的,将其夫妇与案件无关的钢管厂长时间封停,导致原本生意兴隆的民营企业如今濒临破产。

记者对此也感到怀疑,如此种种手段,是否只是为了获得能让办案机关“满意”的虚假证言?即便经过如此“非法途径”获取的“证言”,仍然前后不一、矛盾重重:一是杨秀芳首次证言说没有向苑洪强借过钱,下一份证言又改口说向苑洪强借过565.5万元,由耿会宾经办其没有参与,但又清楚说出了11张存单每张的具体金额。以上证据明显存在指证、诱证,或逼证的嫌疑!二是耿会宾说向苑洪强借钱用于其厂子扩建买设备、还贷款,这些情况是否属实?检、法二机关为什么不进行核查?这未经核实的证言难道不属于孤证吗?三是耿会宾、杨秀芳现已出具证明,证实其遭受检察机关威胁、恐吓,被迫做虚假证言的事实,并证明上述款项为委托苑洪强买地的资金,并提供买地建设兴林钢管厂的审批手续,证实存在买地的事实,这些证据与苑洪强自始至终的无罪辩解相互印证,足以说清该566万余元款项来源,为何法院判决对于这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视而不见?为何不予采信?

记者还调查到,苑洪强提供的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投资的合法收入人民币270万元左右。对此,苑洪强已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应予查明、认定。苑洪强在改革开放初期响应党的号召“下海经商”,先后与许建鹏等人合伙经营盐场、虾场、挖掘机干工程等生意,累计挣了270余万元,均有相关证人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应计入合法财产,从不明财产中排除。

同时还了解到,苑洪强与其妻子多年的工资、奖金、津贴收入没有被统计,也没有计入合法财产来源,包括:1972年至1985年苑洪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工资、津贴;1985年至1994年7月苑洪强的工资收入;1980年至1987年苑洪强妻子的工资收入;苑洪强与妻子历年来所有的奖金、津贴。上述合法收入均未得到统计以及计入合法财产。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将以耿涛名字在农业银行的存款100万元认定为苑洪强的个人财产,同时又认定该100万元中有50万为苑洪强投资房地产开发所得的合法收入,但却未将该50万从不明财产中扣除,这不是多认定了50万的不明财产吗?

苑洪强说:上述我的家庭合法收入财产,除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之外,我还依法取到一批新证据,希望能够得到异地法院再审开庭质证认定。

综上来看,苑洪强所提供的合法收入证据总计人民币800万左右,已经远超法院判决认定的451万,判决苑洪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办案机关对于苑洪强提供的部分财产来源线索不调查核实、不采信,侧重采信对被告人不利证据,是典型的主观定罪、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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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纠正冤案难度有多高制造冤案成本就多低

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在1979年即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更确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进行了细化。物证没有得到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冤案就被制造出来,苑洪强案就是如此!为何受害人都要求异地法院审理?谁都明白这其中的厉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薄薄的一纸错误《判决书》的背后,是无辜当事人人生轨迹的急转直下。必须统一裁判理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真进行排查,同时划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发现冤假错案后,能及时平反昭雪,才能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也是对社会的一个交代。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受害人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而对于苑洪强案,河北高院是否应该异地审理此案,而尽快纠错?尽快做到亡羊补牢?这是全国的媒体朋友都会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全国网友所关注的问题!

记者多年从事法治报道,有一个现象觉得很有意思:某些政法官员,视敢于抗辩的律师和敢于说真话的记者为“刺头”,把律师积极履职和记者伸张正义的行为看作“帮坏人说话”,想方设法打压、刁难…… 这是典型的“护犊子”行为!执法部门做错了事,难道还不让老百姓指指点点、说三道四?这还是重视人权、言论自由的国家吗?

每当一个冤错案平反后,涉及的司法机关都会一脸沉痛地反思“代价惨痛,教训深刻”,但冤错案真正的代价与成本,恐怕只有身在其中的受害者才有切肤之痛。尤其让人心生寒意的是,那些办了冤案错案的“神探”们,从来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对受害者说句“对不起”,更遑论内心的忏悔,抑或他们内心就认为“这根本不算个事”?

关于本案,苑洪强的代理人找出了许多铁的证据,并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辩护意见,最高检察院也对苑洪强的信访材料作了专门的批办。希望河北执法部门异地审理此案,尽快对该案进行重审?苑洪强是否能够得到平反昭雪?是否能够得到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站记者将根据案情发展情况,继续跟踪报道,直到最终解决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