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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正确认定案件性质。

由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立法的基本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对暴力干涉作全面的理解,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有了暴力行为就简单地认定为犯罪,而应当将暴力手段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其他情况综合起来进行考虑。如果暴力行为对被干涉者的人身侵害程度显著轻微,或者暴力手段不足以使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受到严重挫折,或者对被干涉者的结婚、离婚自由威胁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特别是要查明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便实事求是地作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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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划清暴力干涉与非暴力干涉的界限。

对于以非暴力手段,例如,以暴力相威胁,以赶出家门、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者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按照《刑法》第 257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即使被干涉者提出了控告,但而后又要求撤销案件的,也应当准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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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 257条第1款规定,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干涉者自杀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