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崔可妍(化名)与河北廊坊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处别墅,房价总额为742.7万元,分三期付清,房地产公司应在2017年1月前交付房屋。

崔可妍先后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两期购房款,对方却未能如期交房。崔可妍多次拨打了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在签约时留下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在来到售楼处询问时,也被告知这里无法联系到她购买房屋所在的楼盘的工作人员。无奈之下,她只得在准备支付第三期购房款时询问房屋的具体情况,财务人员却说他只负责收钱,其他都不知道。崔可妍见状心中生疑,不敢直接交付剩余房款,而是希望能联系到对方沟通交房事宜后再说,谁知这一等就等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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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苦等交房无果的崔可妍来到售楼处,终于问到了房地产公司一个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通过微信多次与之沟通案涉房屋的退房事宜。 2020年9月的一天,对方回复崔可妍退房可以,但必须要扣违约金,而且退款只能退到付款人卡里。之后对方还让其他工作人员带崔可妍办理了退房手续,当时说好了半年内退款到账,但是崔可妍等了一年也没等到退款。

崔可妍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讼,以房地产公司拒不交房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开发商拒绝交房之日解除,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崔可妍应在2018年9月前支付第三期购房款,但她至今仍未支付,而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惯例,在她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前,房地产公司有权不交付房屋。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崔可妍立刻支付拖欠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可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合同应予解除的情形,故判决驳回了崔可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限其一次性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

崔可妍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委托律师代理上诉。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程薇律师承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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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后,从崔可妍与房地产公司某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对方曾同意给她退房,并告知要扣违约金,退款会退回付款人卡里,还让手下工作人员带她去办理退房手续,承诺填写退房申请单后半年内退款就会到账。这些足以证明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了合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崔可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崔可妍在购买案涉房屋后,因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所留的是无效电话,导致她一直无法联系到对方询问交房事宜,平时也找不到相关负责人,且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房,也未作出任何解释说明,应就其无合法正当理由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17年1月前交房,其在一审过程中主张的“不交完房款就不交房”,与合同约定明显相悖,且房地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变更交房日期达成过合意,一审法院无视双方合同约定和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本案中,崔可妍在房地产公司拒绝履行先交房义务的情况下,拒绝支付第三期购房款,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

冠领律师释法清楚、说理严明,房地产公司无法驳斥,随后主动提出愿意调解。在充分听取了崔可妍的意见后,冠领律师代理她与对方展开谈判,崔可妍表示如房地产公司能尽快交房,她仍愿意支付剩余购房款。双方经过数轮沟通,于2023年12月达成一致:房地产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崔可妍交付案涉房屋,崔可妍分6年支付剩余购房款。

冠领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办案经验以及与各方的良好沟通,不仅帮助崔可妍顺利收房,还缓解了她支付剩余房款的经济压力,同时也为敦促房地产公司配合她办理产权证书提供了保障。崔可妍对冠领律师的办案结果非常满意,特意赠送了一面锦旗,以表达内心的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