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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洁,全文计1358字,阅完约需5分钟。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男方姚某和女方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女方母亲4次通过转账和支取现金的方式给付女方共计15万元,用于购买轿车。领证前三天,女方通过汽车销售公司的POS机刷卡,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15万元购车款。因女方不会开车,在购车过程中,均以男方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于2016年1月正式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要求男方退回购车款15万元或者返还涉案车辆。诉讼中,男方认可女方婚前购车事实,但是认为涉案车辆是对自己的赠与,且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购车款15万元是女方母亲给女方的,系为结婚而购车,在性质上应属陪嫁物,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车辆作为动产,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所有权。庭审中女方陈述其不会开车,且男方又在外地工作,为方便而将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另外,男方也自认是因其与女方结婚才将车辆登记到其名下,且并无证据证明女方有赠与意思,故对男方主张赠与的主张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男方返还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宣判后,男方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女方母亲出资购买的事实,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关于婚前财产购买的车辆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究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不断。我国现有法律仅仅明确了以不动产为主要财产的夫妻分割规定,对于机动车这样的特殊动产分割规定却是空白的。

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归属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车辆虽是一方婚前购买,但购车手续及登记均以配偶名义办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予,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现所附条件已经实现,故应归登记方所有。2、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机动车登记仅仅是车辆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该登记不是对机动车的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的一方并不能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就当然认定该机动车是其个人财产。如果购买机动车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机动车仅仅是借与登记一方使用,那么一方以婚前存款购买,婚后进行登记的行为,仅仅是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其所有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车辆虽然是由一方婚前出资购买,但是车辆是在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婚后双方共同使用车辆,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动产,原则上应以占有状况为依据,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不得认定为是个人财产,况且婚前出资购买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购买车辆时登记配偶为车主,其应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需要综合考虑购车出资来源、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方式等因素认定车辆的归属。车辆属于特殊动产,不以登记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条件,在交付时即转移所有权。因此,父母婚前出资购买,婚后登记车辆,实际上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仍然是婚前,此时应当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其子女的一方赠与,即在离婚时亦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用于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