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继2021年、2022年先后两次出台惩治“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它不仅彰显了我们反对“台独”,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坚定决心和意志,而且增加了对“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追责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意义。

《意见》全文共二十二条,分为总体要求、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程序和附则四个部分。其中,在准确认定犯罪方面,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的五种情形,依照中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包括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以及在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的行为,都属于分裂国家罪。

当天,中国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在发布会上补充说,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刑期为二十年。而分裂国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诉期限已过,按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依法追诉。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在发布会上称,若经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适用死刑和可以缺席审判,使得这个《意见》在执行当中,具有很大的操作性和强大的威慑力。而缺席审判也可以显示对台湾地区所具有的管辖权。

我看到台湾地区方面有人在说,大陆过去也提了许多“台独”顽固分子名单,在有了这项《意见》之后,未来在这份名单上的人,就是最可能先被惩治的对象。而此前大陆公布的10名“台独”顽固分子,包括萧美琴、吴钊燮、苏贞昌、游锡堃、顾立雄、蔡其昌、柯建铭、林飞帆、陈椒华、王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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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也有不少人在评论甚至质疑,这个《意见》好不好用,管不管用。让我说,这个属于我们反“台独”反分裂的一个司法工具。工具好不好用,有没有效,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工具本身设计得好不好,更重要的要看这个工具,在具体的司法运用当中,运用得好不好。所以说他好不好,管不管用,不要急着下结论,看一看今后在运用当中,他是如何用的,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吧。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好用不好用,“不看广告看疗效”。

不过,在这类工具的运用上,我们是有成功运用的先例的。1948年12月25日,正当平津战役和淮海战役进展到最关键阶段的时候,新华社公布了43名国民党战犯名单。而1949年又发布了第2批14人的名单。名单一经公布,败相尽露的国民党阵营,顿时陷入了极度恐慌之中。所以说历史上,我们是有着成功运用此类工具的先例和经验的。

希望看到此次公布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在今后的实践中,得到有力、有效地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