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遭电信诈骗后,本人和单位均被处罚?6月21日,一份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卫生健康局下发的文件引发关注。

文件显示,文成县某医院职工赵某某,因轻信微信“朋友”的借钱请求,不慎陷入诈骗陷阱,损失了49680元。为进一步筑牢卫健系统反诈防骗防火墙,县卫健局对涉事医院及个人作出在全县卫健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涉事医院被扣除绩效奖10万元,取消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赵某某由涉事医院扣除绩效奖1000元,取消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暂缓职级晋升。

6月22日晚,文成县卫健局发布情况说明称,经重新研究,认为上述决定不当,予以撤销。

处罚决定“见光死”,一点都不奇怪。医院职工遭受电信诈骗,相关部门非但没有给予安慰、帮扶,反而对受骗职工进行处罚并连累单位一起受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显得格外荒唐。当地卫健局知错即改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奇葩处罚背后的“受害者有错论”尤须警惕。

电信诈骗,本质上是一场高科技背景下的心理战,犯罪分子精心策划,利用人性弱点,编织谎言,让人防不胜防。在这场与诈骗分子的较量中,每个人都是潜在受害者。大量案件显示,一个人被骗,与其职业、身份、学历等无关。“你认为你不会被骗,只是因为适合你的剧本还没出现”,这绝非一句戏言。

当不幸发生时,倾向于从受害者的行为中寻找“可以避免”的理由,而非聚焦于加害者的罪行和如何有效预防犯罪,这种思维和做法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扭曲。

赵某某遭遇比较常见的冒充熟人类电信诈骗,固然与其疏忽大意、戒备心不强有关,也可能与其单位反诈防骗宣传不到位有关,甚至可能影响了当地卫健系统反诈防骗工作的成绩和成效,但这并不能成为从受害者身上找过错的理由。一味强调受害人自身存在的“问题”,试图通过处罚受害人及其单位警示社会、筑牢防火墙,犯了本末倒置、混淆是非的常识性错误。

“受害者有错论”的根源,在于对电信诈骗复杂性认识的缺失。它忽视了诈骗手段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以及每个人在特定情境下可能的判断失误。将防范电信诈骗的责任归咎于受害者,势必加剧受害者的心理负担,让他们在面对诈骗时更加犹豫不决,甚至放弃报警,进而纵容了诈骗犯罪的嚣张气焰。

现实中,类似“受害者有错论”并不罕见,特别是一些高学历人士被骗后,总会有人发出嘲笑、讥讽的声音——“书白读了?”事实上,我们更应关注和讨论的是“施害者何以施害”,而不是“受害者何以受害”,否则就成了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种辩解和纵容。

总之,防范电信诈骗依旧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打好这场全民反诈持久战、攻坚战。这个过程中,无论相关部门还是普通网友,都应警惕掉入“受害者有错论”的泥潭。不完美的受害人也是受害人,他们应受到善待,而非苛责。

作者: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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