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一个夜晚,陈乃江望着被病痛折磨的日渐憔悴的妻子张巧梅,拿起了妻子之前用过的退烧药,随后拨通了报警的电话。

目前,张巧梅的烧虽然退了,但是身上又起了好多红斑,身体也极度虚弱。而询问医院,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万不得已,陈乃江只能求助于法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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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突发高烧去医院

事情发生在6月的一天,家住江苏连云港的张巧梅女士突然发烧38.5℃。开始的时候,张女士并没有在意,以为只是普通的感冒,觉得喝点热水,睡上一觉就会好转,不至于为了这点小事再往医院跑。

第二天,她发现病症并没有减轻,反而有持续下去的苗头。在丈夫陈乃江的劝说下,她来到了家附近的医院,想着赶紧拿点药吃了,把病压下去。

到了医院后,挂号、量体温、验血、问诊、开药,大夫的一整套标准化流程走了下来,体温确实还是38.5℃,负责看病的大夫看上去经验很丰富,他很快便开了退烧药,表示问题不大,并叮嘱张女士回家吃完药后好好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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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子张女士的心踏实了许多心想着烧退了,在家待个一两天就能去上班了,也没耽误多少事情。

开的药很见效,吃完药的当天,张巧梅的烧就退下去了。夫妻二人很高兴,觉得有病还是要赶紧去医院。难怪医院天天挤满了人,有专业的大夫给对症下药,能把疾病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即使是偶尔感冒发烧这种小问题。

二、 症状加重夜不寐

第二天一早,当张巧梅醒来的时候,身体上感觉还是有些累,另外她发现自己的手上多了一些小红点,还有一些痒。她也没有在意,觉得是病还没有好利索,干脆就在家多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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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下午的时候,张女士又开始发烧了。这次她感觉烧的好像更重了,精神上也有些恍惚。她赶快拿出温度计,又量了一次体温。体温更高了,温度已经上升到了39.6℃。

这对一个成年人来说,属于发烧比较严重的情况了。张巧梅连忙叫回了还在单位的丈夫,两人一起来到了之前的医院。这次直接挂的急诊

负责急诊的大夫问明情况之后,表示张女士目前发烧比较严重,建议马上输液,并留院观察。夫妻两人听到后一下子懵了,昨天的时候还是一个普通的发烧,怎么过了一晚上,反而加重了呢?而且还要输液住院,一时间很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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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既来之,则安之。既然还在发烧,那还是听从医生的安排吧。

两小时的输液之后,烧终于退了,可是张巧梅身体更加虚弱了。她手上的红点变得更大了,身上也多出了好多红斑。前一天的时候,张巧梅只是有些咽喉疼痛,现在除了咽喉疼痛加重了,头也疼的厉害。

在医院的这一晚上,张巧梅辗转反侧,无法入睡。陈乃江也心痛无比,但也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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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后丈夫存疑虑

医院的大夫针对这种情况,也立即展开了会诊。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张巧梅是患上了多形红斑这种病症,这是一种罕见的皮肤病,会对皮肤产生很大的伤害,需要进行深入的治疗。而且,稍不注意,还会对生命产生危险。

陈乃江找到了医院,质疑当时只是吃了大夫给开的退烧药,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副作用。

另外,他从学医的朋友处得知,当时医生给开的退烧药是复方氨基比林,这种药是作为高烧病人的紧急退烧手段使用的,张巧梅开始时的38.5℃在医学上根本不能称作高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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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盒上还明确的标注出,本药的使用禁忌很多,尤其要注意过敏的情况发生。所以,他询问了很多家综合性的三级甲医院,得知针对发烧的病人,鲜有开此类药品的病例。

医院则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当时开这个药,除了能实现快速的退烧,还能对张巧梅的头疼进行有效的治疗

同时,医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张巧梅的多形红斑与退烧药复方氨基比林有直接的关系。他们认为这种皮肤病的诱因可能是不小心接触了放射性的物质,又或是甲醛中毒,还有可能是花粉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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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令陈乃江心存疑虑的是,他拿到妻子最初的病历时,上面写着妻子有头疼的症状,但妻子最初来到医院看病时,仅仅是咽喉疼痛。病历如此不严谨,令他无法接受。

四、 对簿公堂辩是非

在各方对结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眼看着妻子受病痛折磨日渐虚弱的样子,陈乃江选择了报警,想通过法律的权威为自己和妻子讨一个说法

陈乃江郑重的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医院能对妻子的病情和之前的治疗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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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法院立即成立了医学专家鉴定组,对整个医疗过程展开调查

可是出乎陈乃江的意料,医学专家鉴定组的调查结果并不是他推测的那样

调查结论表示,无法证明医院开的退烧药复方氨基比林与张巧梅后来的多形红斑有关。关于药盒上的使用禁忌,更多的是制药厂商的一种免责声明,大多数医生在药物的使用中不会太关注此项内容。

因此,法院驳回了陈乃江的请求,裁定医院不需为张巧梅的病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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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乃江对此无法接受,他又多次找到医学专家鉴定组的组长,就此事进行讨论。专家坚持了之前的意见,但表示发生在张巧梅身上的事情确实比较罕见,也许是因为张巧梅的身体比较特殊所致。

面对如此的结果,夫妻二人无言以对。法律最终的裁定表明医院和此事已经完全没有了关系,但是谁又能为此事负责呢?难道仅仅是陈乃江和张巧梅应该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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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没想到一次小小的发烧,最后却引来了一场大病,而且还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无法磨灭的伤害。到现在张巧梅还经常在晚上被噩梦惊醒,害怕自己又回到了那不堪回首的几天。

如果能够证明医生或医院的行为是有意为之,旨在伤害患者,那么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这需要证明医生或医院有明确的故意行为,致使患者的健康受到损害。

如果医生或医院在诊断、治疗等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失,导致患者的健康受损,可能涉及到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一般是指医疗人员因重大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情况。

如果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患者的状况恶化,可能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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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患者的症状是由药物引起的,而这种药物有潜在的副作用或者质量问题,那么药物的生产商家可能会被追究侵权责任。这需要证明药物本身存在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患者的不良反应。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医生或医院可以证明他们在治疗过程中遵循了适当的医疗标准,但仍然出现了不良后果,可能会涉及到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尽了合理努力,但无法完全控制患者的病情发展。

如果患者的损害是由于医院或医生的疏忽或错误造成的,可能涉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为违反了一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侵权的角度看,如果可以证明医生或医院未履行其对患者的合理医疗义务,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可能会构成医疗侵权行为。这可能会导致民事赔偿的诉讼,患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痛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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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够证明医生或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失或故意行为,但患者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疾病的发展可能是无法预测的,即使医生和医院采取了合适的治疗措施。

确定医生或医院是否违反了医疗行业的专业标准非常重要。这可能需要专业意见,以确定他们是否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如果涉及药物引发的不良反应,需要确定药物本身的质量、成分和副作用信息是否足够清晰。生产商是否在药物标签或说明书中提供了必要的警示信息也是一个关键因素,那么也就能确定这是生产商的问题,应该由生厂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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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方面,考虑是否医生或医院能够预见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如果他们可以合理地预见,并且未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害,那么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