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条例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包含了哪些关键性举措?国新办21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保障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介绍,《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彭新民指出,关于《条例》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围绕“预防”两个字,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的效果,《条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条例》有针对性地设置了监督处理措施和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特别规定“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

彭新民表示,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加快制修订配套的规章制度,保障《条例》有效落实落地,助力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条例》从4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一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

“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的地方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企业的准入机会。”周智高介绍,这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

《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

二是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

“个别地方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迁出设置了一些障碍,妨碍企业自主迁移。”周智高说,这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不得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

周智高指出,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此外,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周智高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审查标准、明确行为规则、划清红线底线,推动制度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文/本报记者董鑫部分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