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一共四大条、二十二小条,是依据《反分裂国家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的。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于台独顽固分子最高可判死刑!消息一出,岛内一片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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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认定犯罪的标准。

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

(2)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4)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5)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根据台独分子参加分裂国家活动的不同程度,依次分出“首先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其他参加”等罪。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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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发布后,台湾媒体很快就转载了这条新闻,台湾“大陆委员会”对此做出回应称:

台湾政府郑重强调:台湾二千三百万人依法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民主与权利,北京当局对台完全不具司法管辖权,中国所谓的法律与规范对台湾人毫无拘束力。政府呼吁台湾市民安心,勿受中国的威胁与恫吓。

“陆委会”还称,北京当局的做法,只会挑起两岸人民间的对立,严重影响两岸人民往来交流,无助于两岸关系的良性发展,更是对全世界热爱台湾、支持台湾的国家提出极度不文明的粗暴挑衅,我们深感遗憾。本案凸显中国体制与台湾宪政体制的截然不同,这正是两岸制度根本差异之所在。

政府再次提醒台民慎重思考前往中国大陆的必要性,也呼吁在大陆的台湾人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这是完全不在乎啊。

此前,中国公布了十大台独顽固分子,他们分别是:台湾副领导人萧美琴、“国安会秘书长”顾立雄、“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民进党副秘书长林飞帆、民进党“立委”柯建铭王定宇、“时代力量党主席”陈椒华、“行政院长”苏贞昌、“立法院长”游锡堃、“外交部长”吴钊燮,按照《意见》条款,这十人就属于台独“首要分子”、“罪行重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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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国台办宣布将对刘宝杰、李正皓、王义川、于北辰、黄世聪等五名台湾“名嘴”加以惩戒,不过,这五人打胡乱说、故意诋毁大陆而已,不是台独顽固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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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意见》虽然出来了,但要将以上十名台独顽固分子缉拿归案却是极难办到,因为那十个人都是台湾的政府官员,从来不来中国,而中国的执法权又到不了台湾。要抓捕他们,除非学美国实施“长臂管辖”,从别的国家去抓捕;或者武力收复台湾后进行抓捕。但这两样目前中国又办不到。

总之,台湾问题急不得,破除美国全方位封锁缓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