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长安环罚〔2024〕10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秦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8GB1D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京都国际2号楼1206室

法定代表人:贾凯瑞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1日22时56分,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龙湖.君成序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施工的8号楼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擅自进行违法夜间施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吴勃、刘翔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翔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刘翔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5月13日由西安秦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4年5月13日由西安秦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西安秦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刘佳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贾凯瑞、刘佳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13日由西安秦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佳)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参照:《西安市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6;违法行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法律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法情节:(3)群众投诉的;处罚幅度: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要求。我局决定对西安秦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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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西安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