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院长在2024年6月初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上强调,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以高质量审判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记得2022年12月最高法院曾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出台过意见,对此,笔者从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稳定有序发展、规范解决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等三个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
如果说意见比较具体,重在解决司法实务,本次会议部署则突出从政治上看的视角,落脚于用司法手段促进就业。
法官们对司法保障之于就业的意义认识是渐进的。就业之于民生,意义重大不言自明。司法保障于就业意义如何,本次会议前,法官们固然已办理了不少劳动争议案件,多数法官或许并未深入思考。在法官的传统职业认知中,政府当是人民群众就业的“第一责任人”,司法之于就业的影响微乎其微,也谈不上保障。法官们有此看法,实属意料之中。毕竟,计划经济时代,根本没有“劳资”纠纷。“砸三铁”前退休的法官,只知有人事劳动局,负责安排工作、调动工作、调整工资之类,多停留在到何处就业、到哪个岗位,由人事劳动部门、用人部门安排的认知阶段,不知劳动仲裁为何物,不知“人力资源”为何意。不少法官在法院工作至退休,没有接触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从未想到过安排、辞退工作这么重大的社会事务,有一天会由法院解决,且“权力”比劳动部门还大。
随着步入新时代,新一代的法官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认知已截然不同。无论怎样,法官们开始认识到,劳动争议案件,小而言之,关乎劳动者生存、生活;大而言之,关乎法律(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法规、政策)权威、人权保障。法官们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认识步入新的阶段。但仍基于职业本身的缘故,法官们会视劳动争议案件如同其他案件一样,履行自身审判职责而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即可。这种想法不能说错,但明显大局意识不够,与以人民为中心要求不尽一致。法官们当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认清高质量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重大意义和社会影响。
法官们要从大局出发妥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就业是关乎民生的头等大事。中国有句古话:无粮不稳。其核心内涵指向就是,保持社会稳定,首先要解决温饱问题。就业,则是人民群众解决温饱直接而又必须的手段。失去就业机会,非但意味着一个人失业,温饱成了问题,多数情况下是与其相关的多人生存和生活、学习和工作受到影响,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更会影响到一地一域或某个行业,遍及千家万户。如果法官大局意识不强,简单一判了之,其后果着实难以预料。审理案件过程中,与政府或行业部门、市场主体沟通协调,不是法院、法官的法定义务,但果真拘泥于此,如因一起判决导致劳动者为此纷争不止,各部门投入大量精力处理后续问题,且不说三个效果均不佳,即便从定纷止争这一追求标准衡量,很难让人认可法官充分履行了岗位职责。
法官们通过司法实践促进高质量就业标准是极高的、过程是艰辛的。以高质量审判促进充分就业,必然要求法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作支撑。从劳动争议案件本身看,并不仅仅局限于录用、辞退员工是否妥当等单纯的就业或失业纠纷。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随着新时代新的就业形态的不断出现,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不断增多,有时还会出现现有规定的案由名称无法精准对应的现象。同时,法官们知晓,劳动争议案件不仅仅要适用法律,很多时候还需参照法规、政策。而对法规、政策的掌握和运用,并非法官之长。稍有不慎,难免会出现用比较宽泛的法律原则、规则替代比较具体的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由此导致判决质量难以保证。
前文已提及,如仅依法律程序一判了之,高质量显然难以保证。什么是高质量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均令人满意的审判方可称之为高质量审判。知易行难。面对纷繁芜杂的社会、形形色色的案件,兼顾各方利益的判决极难做到。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必然涉及市场主体利益。市场主体是就业的载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件办理体现出来。毕竟,立法在前,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只能保护可见的、直接的合法权益。要想实现高质量审判,很多功夫还需下在审判外、庭审外,这与要求法官具有大局意识是完全一致的。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例证明,法官通过与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行业部门、民调组织,乃至市场主体沟通联络协调,确能使案件得以解决的同时取得超乎依法判决之外的效果。即便不能调解解决,沟通协调之后的判决或许更能为各方接受,服判息诉的概率会大大提升。这,或许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特色之一吧。(刘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