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男子因涉嫌强奸罪,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又杀害19岁堂妹。
男子若是一开始不是被监视居住,而是被逮捕,第二个案件是不是就不会发生?
男子在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应该怎么处罚?
我们先来说一下,什么是监视居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与逮捕相比,监视居住不用关在看守所里,人身自由度相对较大;与取保候审相比,取保候审可以在批准的市、县活动,而监视居住只能在自己的住所或指定的居所活动,人身自由度没有那么大。
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来说,监视居住介于逮捕与取保候审之间。
什么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适用监视居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符合逮捕条件;
(二)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
报道中称,“检察院说证据不足,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所以就不批捕”。若检察院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应该给该男子办理取保候审,而不是监视居住。
既然办理的监视居住,就说明他们也认为该男子有社会危险性,应该予以逮捕,只是符合监视居住第二个条件,才给办理的监视居住。
那该男子符合监视居住第二个条件中的哪种情形呢?
怀孕或哺乳的妇女,排除;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应该可以排除;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应该也可以排除;
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这个报道里没有提到,目前不能排除;
案件特殊或办理案件需要?
从目前的报道中,无法判断男子是符合哪种情形被监视居住的。
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第一条规定就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该男子就是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后,才杀害其堂妹,发生第二起案件的。该男子至少有两次离开处所,踩点一次,作案一次。该男子这两次离开处所,经过批准了吗?
监视居住由谁执行,怎么执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执行。
若犯罪嫌疑人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该怎么办?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可以逮捕,可以先行拘留。
据报道称,该男子曾多次外出(如前所述,至少有两次),若男子的外出并未经过批准,就违反了监视居住的规定,就应拘留、逮捕,第二起案件或许就不会发生。
该男子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该男子在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应该逮捕。
该男子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立案告知书写的故意伤害罪,最终罪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应数罪并罚,死刑,应该离他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