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落实了补偿安置工作之后,即被征收人已经拿到了满意的补偿,那么,征收方就可以将被征收房屋作拆除处理。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在相关补偿都还没有落实到位时,就想拆除房屋,甚至直接拆除房屋。那么,征收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

想必了解过一点征地拆迁方面知识的老百姓都知道,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先补偿、后搬迁”如何理解呢?简单点来说就是必须要先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被征收人在实实在在地拿到了相关的补偿费用后,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交出土地或房屋,征收方也才可以在该土地上展开具体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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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征收中,征收方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还达不到“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法定的征收程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是敦促征收方能依法行政,约束其能按时落实征地拆迁补偿的一种方式,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补偿职责,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只有将拆迁协议中所约定的所有事项落实完毕以后,那么此时,才算得上是征收方将阳光征收、和谐征收(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真正地落实到位了。

然而实践中,却常有征收方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还没有支付补偿款)算在了其已经履行了补偿职责之中,然后便要求被征收人搬迁,交出土地让他们拆除,这显然是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显然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可征收方并没有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落实相关的补偿费用的话,那么,其是没有权利直接以“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一旦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那则意味着,其要为自己的这种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倘若遇上相关部门在未支付补偿的情况下,就将房屋给强制拆除的情况,大家一定要保持冷静,然后,马上针对相关部门未履行补偿职责,就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