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宫剧中经常出现这样一个显赫而权重的官职,它的名字让现代人乍听上去像是管理布匹的小官,然而实际却并非这么回事。

这个官职就是布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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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使是什么意思呢?原来,此布非彼布,布政使之“布”是宣布、发布的意思,而非养蚕缫丝织布的意思。

布政使简而言之就是到各地宣布朝廷的政令,并管理一方财政等公共事务的人。

那么,布政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设立的呢?布政使的职责是什么?布政使人选是如何确定的?

清代布政使究竟是几品官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清代布政使的渊源和阶品

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它的具体政治制度不可能是与此前的历史和现实完全脱离、毫不相干的,而必定带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影响。

这既是一种政治智慧的历史传承,也是现实政治在彼时彼刻的客观要求。

清代布政使正是这样,它不是由清代统治者随意搬来的一座“飞来峰”,而是对明代布政使的继承和改进。

明太祖朱元璋起于草莽,在社会底层摸爬滚打的许多年里,他深刻地认识到了元朝行省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弊端。

当他取得天下需要为新生的明王朝确立一套新制度时,他经过深思熟虑废除了元朝的行省制度,而选择在地方分置三司。

何为三司呢?分别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

用它们的职责来通俗地理解,即:承宣布政使司是管一个地区民政的总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是管一个地区司法的总机构,都指挥使司是管一个地区军事的总机构。

我们今天所讲的布政使最初正是承宣布政使司的最高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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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布政使的职责之重、地位之显,连明太祖朱元璋都说:“今天的布政使就像古代的牧伯,责任很重大,重在将朝廷的法度和政令传达给天下臣民。

如果没有布政使,上情不能下达,下请不达天听,那么久谈不上治理天下百姓了。”

然而即便这样一个被朱元璋寄予厚望的职位,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本来,朱元璋废行省置三司就是为了防止地区权力过于集中、损害中央集权。

可随着三司制度的推行,明朝统治者逐渐发现三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央集权,但在处理具体事务的效率上却大打折扣,三司之间遇事互相推诿、彼此掣肘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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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明代逐渐推行了督抚制度,这一制度的要旨在于“与其十个指头弹琴,不如合成两掌之一击。”

督抚制度的推行,在明面上克服了地方机构之间效率低下的问题,但在实际上布政使仍然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到了清朝之后,清朝统治者对明代的督抚制度和布政使的建制都进行了继承和创新。

从清朝入关到乾隆初年,清朝逐渐在全国疆域内建设了一整套完备而集中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随着当时政治实践和维护统治的需要,督抚的设置由明代的京官大吏变成了地方最高长官,拥有了政治、军事、监察、司法等诸多权力。

这样一来,地方督抚就取代了布政使在地方至高无上的地位,布政使也因此降低到督抚的从属地位。

布政使的地位实际上在明朝时就已经处于一个逐渐降低的过程,一直到清朝才正式成为了督抚的从属。

清代布政使按照官阶品秩来说是从二品官员,虽然已经无法恢复明代初年正二品的荣光,但它的职责依然繁重,管理依然严格。

02

清代布政使的职能及选拔

清代布政使虽然已经成为督抚的从属,但是依然主管一省的财政事宜,主要包括对于民众征收各种正税杂税、统计管理一省财政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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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五年,江苏有一位布政使就曾上书直陈康熙帝说:“国家首要重视的就是钱粮,布政使管理一省钱粮的总汇、起解和批收,如果不是法度严格,就会滋生无穷的弊端。”

应该说,这位布政使是一位难得的好官。因为坐在布政使这个位子上油水多、有多少意志不坚定的官员都难以克服自己内心中的那一抹贪欲。

康熙年间就曾有一位云南布政使,名叫张霖。

这位布政使大人甚至为了贩卖私盐,假传圣旨,赚取了一百六十一万七千八百两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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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布政使黄明更是贪婪无耻,竟把治下生民逼到倾家荡产、只好逃窜外地。这样的例子在有清一代并不少见。

此外,布政使仍然担负着承宣政令的职责,充当着中央和社会各阶层相互接触和沟通的桥梁。

中央考察百官是否合格主要通过吏部运转,而在各省地方,考察官员是否合格也由布政使进行管理和考核。

布政使作为地方督抚的从属官员,理所应当为督抚工作提供襄助和便利。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布政使也有直接向皇帝汇报政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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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目光暂时拨离官衔品秩的微调,那么人们会发现,无论是布政使还是地方督抚,在清朝统治者的眼中担负着同样重要的责任。

雍正皇帝就认为巡抚和布政使都是代替皇帝在地方布政于民、维护一方,因此二者“事同一体”。

对于布政使的选拔和任用,其重要性并不逊色于各省督抚,皇帝常常亲自过问布政使的人选等问题,擢选品格优良、能力突出的人才出任要职。

这种选任方式一方面凸显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有利于布政使始终铭记皇帝的恩宠和信任,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皇帝对于布政使这一位置的重视程度。

当然,这种特殊的选拔方式终究还是少数,大多数情况下布政使的选拔方式是推荐保举。

这种推荐保举的方式虽然也能为朝廷选拔出可用之才,但终归人人都有一些私心。

推荐人或许被蒙蔽,或许出于自己的私心胡乱举荐的事情在清代也并不少见。

这也促使统治者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出台了一则严苛的法律:“得人者赏,误举者连坐。”

在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清代,虽然存在推荐保举的方法,但追根究底选人用人的决定权始终被操纵在皇帝手中。

选拔布政使最符合法定程序,也是最主要的一个途径则是通过吏部审查评价,再将人选上达皇帝,由皇帝选定具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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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还对布政使的升迁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清朝初期规定布政使必须在所在地工作满两年才准升迁,到了道光皇帝时,这一标准被再次抬高为三年之期。

布政使倘若在三年任期内有任何政务没有处理完毕,都不能继续升迁。对于布政使业绩的考核方式,清朝相较于前代更加深入和具体。

统治者将考察地方布政使的权力委托给当地的督抚,由各地督抚对布政使进行考察和奖惩。

清政府利用详尽周密的奖惩措施和考察手段,实际上将布政使已经安置在了中央制度的监控之下,试图达到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有效监管。

此外,清代对于布政使的考察,其主要标准是根据布政使本人在当地展开工作的情况,能者上而劣者下,推动了清代对布政使奖惩制度化的发展。

03

对清代布政使制度的评价

布政使的设置最初是明王朝为了克服元朝行省制度地方权力极度扩张的问题,故而布政使在一开始取得了地方行政的最高地位。

然而,随着三司制度在施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督抚制度才因此登上历史的舞台。

清代布政使的地位显然已经不如明代时一般显赫,但是从官僚制度本身和政治制度的高度来看待布政使的演变,应该说清代布政使的设置是对明代布政使的扬弃。

清代布政使在处理地方行政事务上拥有比明代时更高效的行动,能够对社会稳定和政权稳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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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清代布政使的发展,其本身归根到底是基于当时中央集权的进一步集中。

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背景下才能够产生督抚统领布政使这样一个独特的局面。

这样一来,既能够通过督抚实现中央直接统领地方,又能够借助布政使的能量对地方进行有效的治理和管辖。

清代布政使制度有着历史的继承性和必然性。

一方面,清政府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政权,不可能以自身的统治策略和方式统治如此广袤的疆域。

它必然要借鉴、吸收甚至于直接搬用汉人长期以来运用的政治制度和策略。

另一方面,清王朝自从顺治皇帝入关一直到乾隆初年这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属于稳固政权、发展政权的阶段,在这样一个阶段里用最少的成本办最大的事情,布政使制度和督抚制度的结合成为清王朝统治者的必然选择。

最后,清代布政使制度只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官僚体制内在的根本矛盾。

它并不具备长期适用的价值,而只是封建皇权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附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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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今天我们依然能够从请代布政使制度中借鉴到一些今天我们依然可以用到的东西,比如清代建立的地方财政管理系统的一些管理办法,依然能为今天国家监督财政运转提供借鉴。

总之,要采取科学的态度和批判的眼光去对待清代布政使制度,充分地压榨和利用这一政治智慧和政治制度的全部价值,古为今用,共同建设更加富强更加繁荣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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