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叶某某故意伤害罪成功争取不予起诉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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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武汉市武昌区的叶某某与受害人聂某某是多年的出租户和承租户的关系。自2019年起把承租的徐东铺位转租给聂某某,重新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金从原7000元涨为9000元。事后聂某某反悔,因租金价格问题与其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叶某某用手将被害人聂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聂某某右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聂某某的损害程度轻伤二级。叶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院作出决定: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悔罪态度好,免除刑罚,决定不予起诉。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叶某某,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积极联系被害人,多次沟通并赔偿其医药费等获得其谅解,递交不予起诉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在检察院逮捕前办理取保候审。后又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递交及表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三、代理意见

一、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叶某某没有主观恶性。

本案中叶某某没有主观故意,没有主观恶性,聂某某的受伤可以说是一种意外情况,叶某某并没有主观上要加害聂某某的意识。

二、本案危害不大,叶某某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叶某某之前无任何犯罪前科,一直兢兢业业、遵纪守法,无任何不良记录;叶某某事发后一直积极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积极反省自身过错,认真悔罪。被害人也已出院很久,造成的伤害也很小。

三、已取得被害人聂某某的刑事谅解书。事发后,叶某某本人同意通过配偶积极向被害人聂某某赔偿,并诚恳道歉,获得聂某某的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叶某某的刑事责任。叶某某解除人身限制后,亲自向聂某某道歉及表示了自己的悔意,被害人聂某某也表示请求公安、检察或者司法机关对叶某某予以撤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

四、争议焦点

受害者伤势经鉴定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否不予起诉。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家属情绪都会较为急躁和敏感,办案人员需要及时与家属沟通会见、案件进度的情况,安抚家属情绪;及时跟进,积极与对方沟通争取谅解后,及时与检察官联系并递交相关文书,把握时机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及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