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麦琪 财税2303 202321070001

摘要:《秋菊打官司》是由张艺谋导演的一部电影,1992年上映,反映出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地区权利观念、法治观念开始被启蒙以及礼法在现实中的冲突与困惑,本文旨在对该片里的上述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熟人社会 礼法冲突 “说法” 法律程序

一、影片简介

故事发生在西北农村。起因是新婚不久的秋菊丈夫王庆来因在农用地上建辣子楼问题与村长发生争执,庆来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则一脚踢在庆来“要命的地方”,致庆来不能下床劳动。秋菊找村长讨要“说法”,村长拒不道歉且态度傲慢。

秋菊开始到处“要个说法”,从乡里到县里,再到市里,从公安派出所到法院,历经调解、“复议”、一审、上诉等一系列流程,上诉期间恰逢除夕,秋菊难产大出血,村长不计前嫌召集村民连夜踏雪冒寒把她送到医院,母子平安。

在秋菊心里,儿子的出生和村长不计前嫌的救命之恩,已经给了前序事情一个“说法”,她恳切邀请村长参加孩子满月宴。可在孩子满月宴当天,法院判决不期而至,村长被拘留。随着渐行渐远的警笛声,秋菊无比的失落与困顿:“我就是要个说法嘛,没让他抓人”,影片落幕。

二、“秋菊打官司”所经历的程序

(一)乡县两级调解。针对村长和秋菊(实际上是秋菊丈夫庆来)之间的矛盾,首先是乡派出所李公安出具调解意见:村长赔付医药费、误工费合计200元。但因村长给钱时扔在地上,并表示秋菊每捡一张需要向村长低一次头,秋菊不满,便找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对乡派出所的调解结果进行复核:维持原派出所的调解方案。

(二)市公安“复议”。随后,秋菊提请市公安局对县乡两级调解结果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基本维持县里乡调解,经济赔偿由200增加到250元。

(三)法律程序-初级、中级人民法院两层审理。影片将上述乡、县调解和市公安的“复议”归类为调解程序,不服市公安局“复议”调解的,可以启动法律程序,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全权代理秋菊,以不服市公安局“复议”裁决为由,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维持市公安局对县公安局裁决的“复议”决定。秋菊仍没有得到想要的说法,又向属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伤情鉴定,中级法院判定村长“轻度伤害罪”,行政拘留15天,“抓走了”。

至此,秋菊打官司经历了乡、县、市公安、市初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几道程序,从调解到诉讼一审二审,画上了句号,给了秋菊一个不符合预期的说法。

三、礼与法—不尽的纠葛

影片围绕着秋菊打官司的法律程序展开叙事,但实际上,时时处处是礼与法两条线推动故事前进,处处都是礼与法的冲突和纠葛:

事情的起因表面上或者说法律事实层面,是因为秋菊家不按照农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建辣子楼,村长前去劝说的过程中踢了(伤害)王庆来。实际上,是撕扯的过程中引入了礼教的成分:王庆来骂已经生了四个女儿并做了绝育手术的村长“断子绝孙”、“抱一窝母鸡”,而村长,一脚踢在了庆来“要命的地方”,当时王庆来新婚不久,媳妇怀孕尚未生产,“村长这一脚要是踢出毛病来,那计划生育就提前把咱计划了,肚子里的娃儿还不知是男是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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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导致秋菊心理过不过去的,是庆来家的“香火”是否受影响,秋菊想在这个问题上要个面上的“说法”,而村长表示,事情已经发生,除了让庆来丈夫踢回来,没有其他补救措施,秋菊开始为此奔走。

乡里调解。乡派出所李公安了解情况后对两家的纠纷进行调解,从法律层面看,双方多做自我批评,村长承担庆来医药费、误工费合计200元。从影片后面的情节看,秋菊在市里住宿时,“工农旅社”的大通铺是1.5元一晚,可见当时200元数目不小。另外从后续各层程序的认定结果看,这个赔偿的金额合乎情理。然后从礼教层面,村长把钱扔在地上,让秋菊一张张弯腰捡,并表示“拾一张,低一回头,低20回头,这事就完了”。并傲慢地表明,他给钱并不代表他服软,而是因为李公安大老远跑来,给李公安一个面子。所以,乡里的调节结果对秋菊来说,尽管在法律层面、经济层面上已经获得了合理补偿,“钱都掏了,就证明你对他错,这就是个说法”,已经取得了实质的“说法”和“胜利”,但礼教层面,气势上,仍然矮村长一头,所以秋菊不服气:“我不是图钱,只是要个说法”,要一个在乡里乡亲眼皮底下的、光明正大的说法,同时秋菊担心李公安偏向村长,要求县上处理,“完不完 你说了也不算”。

县上调解。县里维持了原乡派出所的调解方案。但从礼教层面,李公安试图让村长说些面子话被村长拒绝“钱我给,说法,我想不通”。为解决问题,李公安自掏腰包买了两包点心,并谎称是村长买的“点心往这一搁,就等于来人把不是给你赔了”。而秋菊也表示,要是村长送了点心,那就算村长赔了不是了,钱不钱无所谓。本来事情到此已经圆满解决,可是几天后,秋菊公公又按照秋菊的指示将点心送回给李公安,因为听代销点的代销员说,不是村长买的。村长没买点心,秋菊要的“说法”就还没得到。

市公安“复议”。在旅店老板的“指导”下,秋菊找到市公安局长,了解情况后,局长安排对案子进行了“复议”。法律层面上,市公安局基本维持了县乡里的调解决定,只是将赔偿金额由200元增加到250元。但从礼教层面,因本应送到秋菊手上的复议裁定被李公安先交给村长,导致秋菊在气势上又矮村长一头而愤愤不平。村长得意洋洋,“我是公家人,一年到头辛辛苦苦,上头不给我撑腰给谁撑腰”。

初级、中级两级法院审理。法律层面上,在律师的全权代理下,秋菊以“不服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为由到法院起诉了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为维持市公安局对县公安局裁决的复议决定。没有得到想要的“说法”,秋菊随即向属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到秋菊家里实地调研,进行伤情鉴定。礼教上,实际上这时候迎来了解决问题的两个关键“说法”:一个是村长方,在秋菊难产大出血的人命关天时刻不计前嫌,在漫天风雪中组织村民送秋菊就医,另一个是秋菊方面,生了儿子。两件事儿从面子上给了秋菊体面的“说法”。秋菊满含感激,打心眼里认为没有村长就没有这个孩子,不但让丈夫去请村长喝满月酒,还不顾刚刚“出月子”的身体,亲自抱着孩子去请。村长虽百般推脱,但还是刮胡子洗脸,“像过年一样”,准备参加孩子的满月酒宴。

结局。戏剧性的,正当所有人都认为事情已经过去了,秋菊和村长都精心准备,盛装打扮参加孩子的满月酒宴时,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庆来的陈旧伤痕,判定村长“轻度伤害罪”,依法行政拘留15天,“抓走了”。

四、秋菊的“说法”与“困惑”

电影结尾,得知村长被抓,秋菊不顾刚刚产后的身体,跑过漫天风雪路,去追象征权威和正义的警车,就像临盆那天晚上村长不顾一切得穿过风雪路一样,让人动容。秋菊一脸错愕:“我就是要个说法嘛,没让抓人”。

熟人社会的“说法”。从一开始,秋菊就是为了一个礼教层面的“你对他错”的“说法”,在熟人社会,这个“说法”,是一种道德上的对错观念,是在熟人社会开展社会活动所依赖的道德界限,是关乎个人存在及相互之间交往的“绝对真理”。相比于错的一方是否需要付出诸如经济赔偿或者刑事拘留的对价,熟人社会更关注谁对谁错这个“绝对真理”本身。

熟人社会本身很难明确给出秋菊要的“说法”。影片中,除夕之夜秋菊难产时,庆来求助村长赶去王庄叫回村民,而不是自己去找人,为什么呢?因为村长在熟人社会有着几乎是天赋的权威,可以将村民高效、快速地组织起来。

在传统乡土社会中,礼治秩序根深蒂固,围绕着“熟人”关系网建立起自己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客观上,村民需要在村庄内部通过合作互助,解决公共事务,应对生活风险。但这种团结互助并非自然形成的,而是乡规民约、伦理观念、村庄舆论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可以说面子和权威在乡村生活中起着功能性作用。如果没有面子所带来的这种权威,村长可能就无法组织村民对秋菊及时救援,可能也无法应对其他风险和突发事件。因此,村长格外看中自己的面子,从乡里、县里也都要小心的维护村长的面子,如果村长丢了面子,也就丧失了对村里进行治理的权威,“以后在村里就没法工作”。对村长来说,随着事情的激化,道歉对他面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也越来越难。

公权力层面的救济措施无法代替礼教层面的“说法”。不管是调解还是复议,结果都是给秋菊经济层面的损害赔偿。而秋菊最初要求村长道歉无非是一个民众对是非对错的朴素向往。但随着秋菊一次次讨要说法不成,还被村民“看热闹”,更是遭到村长的羞辱,她从心理上和现实中对“说法”的需求越来越现实和迫切。在乡土社会,赔礼道歉属于公开行为,而损害赔偿则只限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而“熟人社会”中的社会评价、公众观念会对侵权人的赔礼道歉施以额外影响,使其产生“羞辱感”。

对于能否使用物质赔偿的方式弥补精神损害,学术界一度持反对态度,认为物质和精神分属于不同层面,以物质方式赔偿精神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把人格当成了商品,是违反社会道德的。现代法学理论则认为,物质方式的确不能准确衡量精神损害,但至少可以借助物质的赔偿形式来实现内在的抚慰效果,以此来安抚受害人。即使如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可根据受害人的意愿而免除,但不得由加害人抛弃或拒绝承担。

礼教社会的问题,往往依赖在前进的生活中解决。实际上,在秋菊难产之夜秋菊一家和村长的矛盾就已经有了说法。村长不计前嫌救了秋菊母子,此时她们一家心中满怀对村长的感激之情。秋菊产后来到村长家里请他去参加孩子的满月宴时,村长嘱咐家人“抱点柴,把抗烧热”,满月宴当天村长的喜悦也是溢于言表,到此为止双方可谓冰释前嫌。近代农村地区是个有“人情味”的地方,这里的规则是约定俗成的,其实问题在内部或可化解。

未了的纠葛。把村长送进公安局后,秋菊一家不但要面临权威极大的村长一家,还将面临相邻的舆论带来的道德压力。法律真的捍卫了秋菊一家的合法权益吗?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费孝通曾指出,在传统乡土社会,诉讼是可羞、可耻之事。秋菊不仅对作为村中权威人物的村长提起诉讼,最终还把他送进看守所,实在是对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挑战。在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人伦礼法等是村民内化于心的行为准则,一旦有人逾越,便会受到来自本村共同体的蔑视、谴责和惩戒。

秋菊求诸法律的行为颇具法治色彩,但当法律给了她答案后,带来的却是困惑、痛苦、不能接受。这印证了费孝通所说的:“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在近代农村社会,情与法、礼与法的矛盾十分尖锐。

电影始终萦绕着“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的主题曲,也在诉说着这种纠葛与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