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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官以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方式,帮助我们公司成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优化了营商环境,使公司能快速恢复正常经营,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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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A公司委派代表来到鹿寨县人民法院,向承办法官送上锦旗表达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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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案件,原告何某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涤除其在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理由是2022年9月30日原告已经从被告A公司离职,被告A公司应及时作出股东会决议,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工商登记材料。但是,被告未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原告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其通过诉讼请求被告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予以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判决后,依法向被告A公司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但A公司经营已经陷入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A公司亦无法向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承办法官以“纠纷一次性解决”为工作导向,依据法院执源治理的要求,积极发挥府联动机制,依法向市场监督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其协助涤除原告何某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但在实操作中却遇到了新的问题。原来,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登记的必备事项,公司未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若将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涤除,将会造成法定代表人的空缺。为了解决问题,承办法官深入研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案例观点以及部分地区的工商登记的做法,并与工商登记机关多次沟通,工商登记机关经过研究,确认了涤除登记的可行性并协助完成了登记变更,该案最终得以顺利解决。

此案是鹿寨县人民法院第一起利用“涤除登记”手段、在未进入执行程序,依托法院的执源治理,成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经验。通过让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具有可诉性和可执行性,打破了法定代表人“卸任”难题。今后,鹿寨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以司法力量护航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以实实在在的举措和成效营造企业家安心、投资者放心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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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贺云飞

摄影 | 张倪娜

编辑 | 张倪娜

责编 | 梁珊燕

审核 | 覃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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