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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办学校而言,教师的稳定性有利于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对于学生与家长而言,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以及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师资力量是否雄厚,也是其选择民办学校的因素之一。

因此 ,很多民办学校不惜重金聘请名师以增强自身师资力量。

然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这给民办学校教师“跳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对民办学校而言,与教师订立竞业协议,禁止其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入职其他教育机构,否则需承担一定的违约金,是防范名师跳槽的手段之一。但关于竞业协议中违约金最高可以约定多少,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民办学校借竞业协议设置天价违约金,合同是否还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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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1日 ,史某与某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1日 至2018年1月31日 止,合同第一条 约定:合同期内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 合同第十条约定同行竞业保密限制协议 :

1、未经甲方(某学校,下同)同意,乙方(史某,下同)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学校同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2、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学校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学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3、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学校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学校有竞争关系的学校、教育机构或者从事与学校商业秘密有关的其他业务。

4、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要求,甲方每个月为乙方发放同行竞业保密限制补偿金为1500元。

5、员工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学校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员工离开学校单位前一年的总工资收入的100倍。同时,员工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学校。

2017年11月,史某以要回老家处理家事为由提出辞职,某学校予以准许,并结清工资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学校并在史某离职后仍通知史某前来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史某离职后不久,某学校即发现史某前往与其经营范围相似的某教育培训机构任职,并利用某学校的教案及课件进行授课,某学校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史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6000000元。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仅支持史某赔偿违约金60000元,因某学校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我国现行法律对竞业限制违约金并未作出上限规定,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史某应支付其年度工资的100倍作为违约金,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与事实不符,不足以维护学校合法权利,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在职时间已逾一年。

现行法律虽未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上限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被告承担的义务应与享受的权利成比例。本案中被告每月仅享受15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却要承担6000000元的巨额赔偿,显示公平。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应当依法降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史某在某学校的教学活动中,对某学校的教学规划、教案设计、课件设计等工作均有涉及,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人员,依法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其离职后入职的教育培训机构与某学校的经营范围相似,该教育培训机构也在当地进行广泛招生,可见某学校与该教育培训机构具有竞争关系。

某学校在史某离职后仍然通知其前往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史某则携带在某学校掌握的商业秘密入职该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某学校支付违约金,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认定,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史某年收入的100倍明显过高,显失公平,结合史某在某学校任职数月及其月工资为5000元的事实,法院判决史某支付某学校竞业限制违约金60000元。

【律师点评】

竞业行为是劳动者在离职后或兼职从事同种行业、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因其可能导致单位的竞争对手取得优势地位,法律遂授权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限制。用人单位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违反协议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或依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在约定期限内入职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也掌握并负有保密义务,却利用该商业秘密从事了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工作,则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在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时,也并非完全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要参考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大部分民办学校教师“跳槽”案件中,损失无法具体化,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因此,在签订竞业协议时,约定的违约金不宜过高或过低。如违约金约定过低,会导致竞争对手很可能通过自愿帮忙支付违约金的手段将教师挖走,无法弥补学校的损失。如约定过高,则容易导致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因合同条款内容太过刻薄而对学校方心生嫌恶。笔者建议将违约金定在劳动者本人年薪的1-3倍为宜,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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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行初子规(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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