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司机亓某运送一批洋葱至南京,却因部分货物被雨水淋湿而被接货方拒绝接收。亓某沟通无果后将洋葱全部卖掉。不料,发货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4000元。那么,这起案件究竟谁是谁非?法院又会如何判决?6月18日,信阳市司法局转发了这起货运市场中常见的纠纷,面对类似纠纷,货车司机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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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9日,河南杞县赵女士经营的农副产品购销部,有一批重19100公斤洋葱货物,需要从杞县阳堌镇七岗小学运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云龙路,货车司机亓某通过平台接单后,双方约定运费为3200元。

次日,亓某按照约定将洋葱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因货物被雨水淋湿,被收货方验货后拒收。第三天(11日)晚上,亓某发送短信,要求购销部于12日12时前结清运费和压车费并卸车,否则视为购销部放弃该货物的所有权,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其无关,同时保留追讨运费和压车费的权利。后亓某未经购销部同意将所载洋葱私自处理,未将处理洋葱后的费用返还购销部,购销部也未向亓某支付运费。

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亓某作为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将购销部托运的洋葱运送至指定地点,因亓某未妥善管理致使洋葱遇水,被收货方拒收。次日双方协商过程中,亓某仅向购销部发送一条微信就将洋葱私自处理,事后也未返还处理洋葱获得的款项。即使亓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妥善管理义务,是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但亓某应当依法提存货物,而非私自处理,亓某对此存在过错,故购销部主张亓某返还洋葱货物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洋葱购销合同协议,洋葱采购单价为1.56元/公斤,约定交货数量为19100公斤,购销部的货物损失应当为29796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亓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购销部货物损失29796元,驳回购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开封市中院认为,亓某接受购销部运输订单以后,未尽到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致使货物受损,且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处理案涉货物,导致购销部权利受损,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亓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亓某主张不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极目新闻综合信阳市司法局、杞县人民法院、开封市中院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