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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原、被告于2015年开始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20年8月分手。被告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手机银行、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原告转账38,600元。

2021年3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0,000元。

2023年1月2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要上了想办法先给我给点”“想办法给点,到现在本金利息五万了”。

庭审中,被告自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向原告承诺水磨沟款项收回来就还钱的事实。

法院判决:一、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借款30,000元;

二、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利息1,047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息3.65%的标准向原告张某支付自2024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法理分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当庭自认借款事实予以证实,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