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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17年夏季,被告与原告就服装买卖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服装,被告支付原告相应货款。后原告按约履行完毕供货义务,共计产生货款26324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分文未还。期间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均未果。

法院判决: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货款26324元。

法理分析: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其庭审陈述,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货款理应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32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