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在贵州省的一个小村落里,一对老年夫妻,衣裳褴褛、身躯佝偻地跪在地上,他们脸色苍白,眼睛里满是恐惧和悲哀,泪水不停地往下流,额头不停地磕在坚如磐石的地面上,并不停地哀求着“求求你们别把坟建在这里,你们这样让我们一家怎么活啊。”把坟墓建在别人的屋子旁,什么样的人才能做出这么厚颜无耻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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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顾

再无平静的日子

这对跪着乞求别人的老夫妻是陶某峰的父母,他们都是土生土长的贵州人,但由于贵州物产贫瘠,工作岗位稀缺,陶某峰只能远赴浙江打工,而家人则留在贵州老家。由于家中缺乏壮年男子,陶某峰的父母也经常受人欺负。

2013年的一天,这一天如同往日一般的平静,而一群凶神恶煞的人到来打破了这一日的安静,并在此后长达接近十年的时间里,陶某峰一家都在恐惧中度过。这一群人正是陶氏族长陶磊以及陶氏的一些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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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族长为什么要在别人家旁边建坟

陶磊是一个60余岁的长者,他是村里历任族长和村主任,同时由于他擅长医学、木工以及驾驶等技术,常常帮助村里的人干一些需要技术的活,他在村民的眼里,是一个尽职尽职的好村长。除此之外,他还主持修建祠堂和延续族谱的事项,积极组织族人集资用来采集资料,完善陶氏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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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为什么一个在村民眼里好村长、好族长要在别人家旁边建坟墓呢?

早在2013年的清明节,陶磊就告诉族人,在之前编写族谱的时候,他们偶然发现有一位祖先葬于当地的麻梨山,这位祖先是生活在距今500年的明朝成化时期,但由于时间太过于久远,也没有记载准确的埋葬位置,他们暂时无法搜索。

但是过不了几天,陶磊又突然召集族人,表示通过他们地不懈努力,最终确定生活在成化时期的祖先就葬在陶某峰家的偏房下陶磊表示想要在那个位置新建坟墓,重新立碑,以便后辈可以祭祀

由于陶磊在村里比较有话语权,多数村民还是相信了这个荒谬的说辞,于是,在他的带领下,他们一群人带着锄头等工具前往陶某峰家,十几个年轻的青年人在陶磊的指挥下,轮流开凿陶某峰家的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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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不管他们挖的有多深,始终没有看见遗骸或者遗物,而唯一被发现的东西是一些不同于周围泥沙颜色的泥巴,正是这些与众不同的泥巴让陶磊一口咬定祖先的坟墓就在陶某峰家的偏房下。在他的蛊惑下,众人纷纷相信,并打算在那里为祖先建坟立碑。

家中无壮年,老夫妻向族长下跪

陶某峰的父母听到要在自己家旁建坟墓,这对老夫妻起先是非常的愤怒,毕竟“坟墓”在农村地区还是比较忌讳的东西,更何况是建别人家旁边呢。这对老夫妻竭尽全力地阻止他们垒砖修建,无奈陶磊的威望比较大,村里的人都不愿得罪他,只能按照他的意愿来干事

夫妻见拦不住他们修建,心里愈发着急,只能跪着求着他们,可就算是这样子,陶磊还是无动于衷。眼看着空坟在他们家旁边建了起来,老夫妻痛苦至极却无能为力,只能拨通了远在浙江的儿子的电话,陶某峰在接到父母的电话后,马上放下手上的工作,赶回老家。可是他终究还是晚了一步,陶某峰到家时,空坟已经建了起来,他们甚至还在坟上立起了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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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拔除杨梅树而种下的恨

那么为什么陶磊会在证据稀薄的情况下,一口咬定先祖的坟墓就在陶某峰家呢?一个平时愿意帮助村民的人为什么偏偏这样对待陶某峰呢

原来是在2011年,陶磊在自己家的门口种植了一棵杨梅树,他是一个极其封建迷信的人,种植这棵杨梅树就是为了做风水。可是这片地是陶某峰的,当他得知陶磊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地种了树后,立马找到陶磊说理,但是陶磊却一副不屑一顾的样子,毫不理会陶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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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交流无果后,陶某峰自行把杨梅树拔掉。陶磊怀恨在心,认为陶某峰坏了他家的风水从那以后,他也会经常给陶某峰家人找茬,但可能他找的麻烦事对陶某峰家没有太大的影响,于是,他才想到在他们家建空坟这样的事。

控诉被迫签订协议书

陶某峰回家后,发现坟墓已经建了起来,他立刻拨通报警电话,要求陶磊等人拆除空坟且向他家赔礼道歉,并且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当时的民警认为这件事属于民事纠纷,最好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但此次报警没有什么作用,最后也是不了了之。

2013年12月,陶某峰拿着《调解协议书》到法庭诉,要求撤销此份协议,同时控陶磊等人在他家门口建空坟,期间,他们一家多次阻止但未果,这座空坟给他们一家的出行造成严重阻碍,特别是对家人的精神状况造成严重伤害,要求陶磊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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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签就打死你们!”在陶磊的恐吓声下,陶某峰父亲颤颤巍巍地签下《调解协议书》。这份协议明确陶氏家族的先祖就葬于陶某峰家砖墙石旁边,经协商确定,陶氏家族在砖墙右边建坟立碑,与砖墙间隔5厘米,但由于场地过于狭小,由陶某峰家自行将砖墙左移,空出一米距离以便后辈祭拜先祖。

反诉陶某峰,要求赔偿12万

2014年1月,陶某峰接到陶磊等人的反诉,他们称生活在成化年间的祖先与陶氏家族另一位祖先陈氏都埋葬在麻梨山,且两位祖先埋葬于隔壁,这些族谱均有记载,身为陶氏族人都知道这些事情,而且每年都会前往祭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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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陶某峰却在2010年的时候,将成化先祖的坟墓挖开,并在该块地面上修建房屋,并在陈氏先祖的坟墓地上修建猪圈。牲畜的粪便浸入土壤,使得陶氏家族先祖的遗体被腐蚀掉,导致陶氏没有地方可以祭祖,严重伤害陶氏家族的情感。

对于《调解协议书》,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行为迫使陶某峰父亲签订,而是在当地相关协调委员会的见证下,双方自愿签订的。他们要求陶某峰拆除房屋以及猪圈,恢复先祖坟墓原状,并要求赔偿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用以及2万多经济损失费用。

多部门调解无果

2014年4月,当地法院合并两起案件一同审理,在庭审之中,法官曾表明猪圈属于另一座坟墓,但该坟墓不属于此次本诉范围,不能提起反诉。之后,陶氏家族诉求改为拆除偏房,恢复坟墓原状。

2014年11月,当地法庭认为这次案件是由于关于祖坟的存在问题,而不是关于侵权问题,此案应该由行政部门负责,而不是由法院来裁定,因此,法院驳回陶某峰和陶磊等人的诉求

此后,陶某峰向县民政局提出诉求,请求帮忙解决关于拆除空坟。县民政局高度重视,仔细了解前因后果,他们认为陶某峰家的房屋建设并没有建设用地审批,他们建议陶某峰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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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民政局的牵头带领下,双方又一次进行协商,很明显,又一次以失败告终。之后,陶某峰又一次要求县民政局处理此事,这一次,县民政局给出告知书,认为关于拆除坟墓的事情应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民政局不予受理。

此后,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帮助下,双方进行了十余次的调解,但由于双方都不愿各退一步,每次调解都没有结果,以至于到现在为止,陶某峰一家进出家门都要翻过那座空坟

二、以案释法

1.陶磊的行为是否违法

陶磊存在两处违法行为一是陶磊在别人家门口建坟立碑的事情;二是陶磊胁迫陶某峰父亲签订协议

首先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或者建立坟墓。

陶某峰老家那片地区是允许进行土葬的,但是陶磊等人在陶某峰房子旁边建造坟墓,而陶某峰家所在地并不属于公墓地或者农村公益地,坟墓建在门口前更是妨碍陶某峰一家出行,对陶某峰日常生活造成伤害。

所以显而易见,陶磊的行为已然违反了法律法规,陶某峰可以申请拆除空墓,恢复原状,停止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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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陶磊等人的行为更是违背公序良俗,陶某峰与陶磊本是同一宗族的人,本来应该是互帮互助,团结友爱,但陶磊却把我们比较忌讳的“坟墓”建在陶某峰家旁,这显然不合乎情理,违背公序良俗,更加伤害宗族情感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陶磊等人威胁陶某峰父亲的行为已经属于寻衅滋事,陶某峰可以就此事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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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陶某峰父亲是在陶磊等人的言语威胁下才进行签订协议书的,只要陶某峰有视频、语音等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父亲是受到胁迫才签订协议的,那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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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民政局是否可以不管拆除坟墓的事情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然而陶某峰在向民政局提出要求陶磊拆除空坟、恢复原状诉求后,县民政局并没有及时协调处理,而是告知应该找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不予受理。

很明显,民政局没有务实工作,在群众寻求帮助的时候却推脱责任。陶某峰可以就民政局不作为,推脱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

小结

生活里,我们也会遇到类似于这样的形形色色的事情,但是当我们碰上这样的事情的时候,我们不要向不法势力低头,我们要做的,应该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财产,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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