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男子小苏,是某网络直播平台的一名男主播,平时在平台上直播唱歌。湖南女子小琴是小苏的女粉丝,她不仅被小苏的歌声所吸引,更为他“豪气”打赏。小苏私下添加了小琴微信,不到一个月,两人便发展成恋爱关系,还直接“奔现”。 为支持小苏,小琴继续在网上对小苏进行打赏,一年间累计对小苏打赏18万余元。后来,两人分手,小琴向绵阳涪城法院起诉小苏,理由是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要求小苏返还附结婚条件而赠送的打赏款项。

6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涪城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小琴作为粉丝,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进行打赏,属于消费行为,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恋上男主播:

“榜一大姐”一年打赏18万元

二人发展成恋爱关系并“奔现”

四川绵阳的钢琴弹唱主播小苏是一个90后小伙,因“有颜有才”吸引了众多粉丝,小有名气。2022年2月初,30多岁的湖南女子小琴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认识了小苏,被小苏的歌声所吸引,成为他的一名女粉丝,经常驻足在小苏的直播间,兴之所至便“豪气”打赏,金额由几元、十几元逐渐增加到三四百元。

小苏很快注意到小琴,并私下添加其微信,两人经常天南海北地聊天,看似非常投缘。不到一个月,两人发展成恋爱关系,以男女朋友相称。

2022年7月,小琴和小苏“奔现”,在四川省绵阳市同居生活一周,费用基本由小苏负责。同年8月,双方还在湖南长沙继续同居生活一周,费用基本由小琴负责。后来,双方恋爱关系一直持续到2023年4月。在此期间,双方通过网络、电话方式保持联系。小苏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憧憬结婚的场面以及感叹恋爱的美好。

为支持小苏,小琴在知晓平台抽成一半的情况下,继续在网络上对小苏进行打赏,每次几百元、几千元不等,甚至上万元,因出手阔绰,小琴位居小苏直播间榜上的“TOP1”、“榜一大姐”“头粉”。一年间,小琴累计对小苏打赏18万余元。

分手引诉讼:

起诉对方返还打赏款项

法院驳回:属于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2023年3月3日,小苏在微信中问小琴要过两个礼物,后来小苏将购买礼物的1000元转账给小琴。同年4月6日,小苏将小琴微信拉黑。

小琴陈述,因发现小苏和其他女粉丝也有暧昧行为,她被迫提出分手,并将小苏起诉至涪城法院,理由是结婚这个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要求小苏返还附结婚条件而赠送的打赏款项。

那么,网络打赏款应否予以返还呢?小琴的网络打赏行为,究竟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还是单纯的网络消费行为?

绵阳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点。

被告小苏在网络直播间展示才艺,由此吸引粉丝并获得打赏,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有偿交换的行为。小琴作为粉丝,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进行打赏,属于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消费的是,该价格系粉丝在感觉“值得”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并积极主动为之,粉丝也因打赏获得与主播互动、提升账户等级等个性化体验,从而满足其精神享受。小琴既了解打赏行为后果,也熟知平台和主播的分成模式,在和小苏建立恋爱关系后多次、长期打赏,系以自己的消费行为助力小苏的业绩。小琴认为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从双方的见面次数、与对方亲友的融入程度、谈话内容等方面看,两人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小琴陈述打赏属于赠与性质,该行为既不满足赠与行为的特点,也不符合赠与人避免平台抽成的一般心态,法院对打赏行为认定为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因此,法院以小琴没有合法的依据主张权利为由,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网络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直播表演时,用户购买平台虚拟礼物打赏消费,主播因此所获利益应属劳动所得收入,不应视为对主播的赠与,而是一种消费行为。

同时,涪城法院提示,未成年人如果进行打赏,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钱款。而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而言,在网络中进行打赏的时候,一定要评估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承受能力,理性打赏、理性消费,理应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周兰兰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潘莉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