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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其中,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责任人在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的改革创新工作中,造成行政执法过错且及时纠正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责任人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时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违法责任或行政纪律责任,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其中,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过程中拒绝提供证据,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的;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追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过程中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执法过错的;行政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加重的;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产生行政执法过错的;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追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责任人在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的改革创新工作中,造成行政执法过错且及时纠正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在责任划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过程中,需经过办理、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履行情况确定。承办人是指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审核人是指对承办人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负有审核责任的人员。批准人是指批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人员。

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坚持错误意见的负责人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人存在执法过错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立案调查,并于立案之日起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起15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济南日报 记者:卢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