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巴勒斯坦向国际法院书记官处递交了一份声明,声明称,巴勒斯坦决定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有权审理巴勒斯坦于2014年4月2日加入的《灭种罪公约》第9条所涵盖的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所有争端。此声明立即生效。
要理解巴勒斯坦的此声明,需要了解两个背景。第一个背景就是,巴勒斯坦的声明是根据安理会1946年所通过的第9号决议而发表的。而安理会的此决议,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5条规定息息相关。
《国际法院规约》第35条第2款规定,“法院受理其他各国诉讼之条件,除现行条约另有特别规定外,由安全理事会定之,但无论如何,此项条件不得使当事国在法院处于不平等地位。”基于此规定,安理会于1946年10月15日作出了第九份决议。在决议中,安理会规定,一个非规约当事国要想诉诸国际法院,应事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官长交存一份声明书,声明该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的条款,以及《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所订的条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该国同时要承诺以善意遵守法院所作的判决,接受《联合国宪章》第94条所加诸联合国会员国的一切义务。
第二个背景就是,就在递交声明的同一天,巴勒斯坦向国际法院递交了参加申请。在申请中,巴勒斯坦以《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和第63条为依据,请求参加到正在进行中的南非诉以色列“《灭种罪公约》适用案”中。一个国家同时以第62条和第63条为基础请求参加到一起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中,巴勒斯坦是第一个。
巴勒斯坦既递交声明,又递交参加申请,主要目的是干啥?当然不是为了诉讼,主要还是为了其获得“联合国会员国”身份而“助力”。
为什么这么说?
到目前为止,虽然巴勒斯坦已经获得了143个国家的承认,而这还不包括梵蒂冈和西撒哈拉,但是,其在加入联合国的问题上迄今还未获得突破,而只要美国态度没有松动,其要想成功加入联合国,短期内恐怕是没有希望的。
在此背景下,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向联合国大会尤其是安理会施加压力,这恐怕是巴勒斯坦递交前述声明和参加请求的主要目的。而此种“曲线救国”,主打的就是其“国家”身份,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事实上的。毕竟,在巴勒斯坦看来,一旦国际法院认定其参加请求具有可接受性,其事实上的“国家”法律身份也相当于得到了联合国六大机关之一的机关即国际法院的认可。考虑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系统内的主要司法机关,且其在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上的极高权威性,此种认定,对于联合国其他机关而言,当然是一种压力。通过国际法院向安理会“施压”,没准就是巴勒斯坦的“如意算盘”。
然而,巴勒斯坦的此种算盘能否成功?笔者认为不太乐观。国际法院不太可能在这方面“冒进”,尤其是在安理会就巴勒斯坦加入联合国问题形成“僵局”的背景下。而此中的“玄机”,在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5条中的“国家”并不是一个你想解释、国际法院就给你“台阶”的问题。
众所周知,国际法院仅对“国家”开放。惟有国家才有所谓的“诉诸法院的权利”(access to the Court)的问题。但某一实体是不是国家,这既涉及到事实,也涉及到政治和法律,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国际法院在这方面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不会贸然在此问题上释明自己的重要法理。原因很简单,一旦真的释明,同意了巴勒斯坦的参加请求,科索沃等类似问题或情势该如何应对?国际法院是不是因此而打开了“潘多拉”盒子?
因此,可以合理预料的就是,国际法院不会认可巴勒斯坦“诉诸法院”的权利。巴勒斯坦在此问题上打“国家身份”的“如意算盘”,极大可能会因此而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