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王某乘坐司某驾驶的鲁RT***7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明,司某是涉案车辆使用人,董某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和挂靠人,A公司是涉案车辆的被挂靠人。2020年,王某向郓城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本院作出(2020)鲁17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司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557277元,董某、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1月,王某与A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0000元,王某撤回对A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且不能再以上述判决书及相关事由向A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案件执行费2100元由A公司承担。后A公司依据该执行和解协议支付赔偿金和执行费共计152100元。

现A公司将司某诉至法院,请求司某偿还代偿款152100元及利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实际承担责任份额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在(2020)鲁1725民初****号生效判决中,判决司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数额为1557277元,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赔偿人负有履行上述全部损失数额的义务,而A公司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支付的赔偿金为150000元,尚不足原生效判决数额的十分之一,且执行和解协议仅是王某放弃了对A公司的强制执行,并非是王某的全部损失已得到清偿。综上,根据本案证据和事实不能认定A公司实际承担的责任份额已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故对于A公司要求司某偿还代偿款1521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官说法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的实质在于使受害人对连带侵权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此规定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虽然王某与A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A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2100元,但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必须是实际承担责任数额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本案王某与A公司之间约定的赔偿金总额并不等同于A公司与司某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不等同于其已承担责任数额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故对于A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法经〔1992〕121号)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来源:郓城县人民法院冯勇路 李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