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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是全国第12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进一步提高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6月18日上午,鹿寨法院在城北街心花园开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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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法院干警结合案例向群众讲解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特点、危害、群众如何分辨、防范等,同时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及相关小礼品,传达“远离保本高收益”的理念,增强群众防非拒非技巧,提高群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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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鹿寨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履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处置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持续加大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厚植全民防非、主动拒非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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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撰稿 | 潘晓慧

拍摄 | 张倪娜

编辑 | 张倪娜

责编 | 梁珊燕

审核 | 覃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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