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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然而,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这一顽疾,越来越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拦路虎”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元凶”,违背市场规律的产业政策和干预措施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资源错配和垄断暴利严重影响共同富裕,阻碍了高质量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因应时代发展需要,应运而生。这项制度可以视作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干预市场和调控经济而量身定做的“审查机制”,将政府干预经济的所有立法和政策措施都纳入该审查框架。

目的是让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尊重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即市场公平竞争规律,通过公平竞争机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从而实现政府更好发挥作用;让政府和市场相向而行,“两只手”形成合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

2022年6月《反垄断法》的修订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今年6月6日公布8月1日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计五章27条,在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制度进步。

《条例》的出台,使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又向前迈出了坚实一步,而且让公平竞争审查法治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地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更有底气。

公平竞争审查要解决的主要是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危害的是国家发展的全局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无疑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是大国竞争的必经之路和关键的制度工具,必须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坚持党的坚强领导,赋能公平竞争审查。

另外,《条例》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更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关键角色。《条例》颁行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中主要起指导、督促之责。但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初步审查之后,再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作第二次审查。该规定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独立开展复审的新职能,向独立专业审查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此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这条规定也预留了市场监管部门未来进行直接审查、独立审查的制度空间,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乃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现有实践来看,2023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公平竞争政策一体化推进合作协议”,即是非常有意义的探索。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通过专设“监督保障”一章,通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机制,致力于提高制度刚性约束以有效规范政府行为。例如举报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正可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不公平公正对待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它们对市场环境感受最深、对公平竞争需求最强烈,允许它们来举报和反映问题并要求及时回应解决,是经济民主的实现方式和社会共治的重要途径。另外,《条例》规定的“约谈制度”,虽然属于软法,但在实践中具有强约束效果。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承担行政责任显然是一大亮点。

也许有人认为《条例》关于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解渴”,但是,在政府干预理念和政策措施没有实现全方位转变时,立法一开始就很激进,很可能会造成制度空转的尴尬局面。相较于“毕其功于一役”,稳扎稳打、渐进加强,可能更务实更可取。

正如上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国家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当中地位如此重要,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形成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法律体系,还需要在《条例》之下逐步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甚至独立审查机制的规章,以及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南指引,渐进健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法治体系,持续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赋能。

(作者系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孙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