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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是有些行为也是过于离谱,来看一个”超强“取证加班的案例...

案例回顾

2016年12月22日,小万入职A公司任预算员,试用期工资5500元/月,转正为6000元/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10日,小万被调去做采购员,每周工作5.5天,上班时间为9:15-12:00,下午14:00-18:00。同年6月10日,A公司以小万“收受施工工人红包”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回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万对此予以否认,公司继续留用,并支付其工资至2017年12月。

2018年1月26日,小万申请劳动仲裁,称其当日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赔偿。

●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26日工资:6000元(仲裁支持5040元)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2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000元;2016年12月22日-2018年1月25日加班费:182156.04元。仲裁支持了小万的诉求。公司对此不服,上诉法院。

员工:加班均拍照打卡为证

公司:是预谋制造加班假象

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就“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5日加班费”这一事项展开辩论。

小万主张:自己除做预算员外,还兼任采购员,工作量较大,因此,工作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至晚上11点,周六日也需回公司加班。同时,小万提交了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以及记录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考勤资料光盘,光盘内容包括每日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时间考勤打卡的照片,拍有A公司标志及房间内部布局的照片,每天平均30张。

公司主张:小万入职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将其调至较为轻松的采购员岗位。此后,公司陆续收到举报,称小万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等。因小万家庭困难,出于照顾,公司多次同意继续留用,但其贪腐行为越来越严重。入职以来,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2018年1月起其工作由同事A接任,小万并没有实际工作。

此外,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小万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每周五晚11点左右,小万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

法院审理: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11:30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连续13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30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综上,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加班费182156.04元。

加班的前提是

公司已与员工协商一致

假如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己主动加班

一般情况,不应视为加班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

如果企业缺乏任何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

且以考勤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员工“主动”加班

企业的风险防范操作

1.尽量不鼓励员工加班。要建立加班制度,但要做好声明,不鼓励员工进行加班。避免工作时间消极怠工,规定中可表明:员工加班,必须由公司安排,或者申请企业批准以后才能加班。这种做法可以限制员工恶意的加班,同时,起到遏制员工消极怠工要求加班的情形。

2.未经安排或批准的,不视为加班。规章制度要写明,如果不是公司安排的,没有走流程批准的,自行延时工作行为,一律不视为加班。

3.有效利用工时制度,控制加班费。除了不鼓励、必要的审批环节外,对一些不固定具体工作时间的员工,公司可以灵活运用特殊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