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信息的发布不声不响,但是影响却从来都是极为广泛。3天前的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可以说这个规定的发布,
让“网暴”的认定及其管理处理办法
有了一个在法律层面的明确的标准。
文章链接:
https://www.cac.gov.cn/2024-06/14/c_1720043894161555.htm
当然,我写这篇文章,
也是因为前置文章《【行业分析】:“自媒体”,末赛季开始!》说的东西,这个文件算是一个收尾。所以就用这篇文章给那期的预判来画个句号,也给朋友中接触互联网比较多的朋友提个醒。
废话不多说,直入正文。
还是老样子,注意看我的批注。
这篇文件由于非常简单,所以我相信大家应该不需要我做太多的解析。因此我只给大家做一个名词的解读,也就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到底是什么?
由此来给大家一个参考,
判断一下自己是否属于这个提供者。
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
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所以可以说,除了网络游民,只要只要发言了留痕了,就属于这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在这个规定的管理范畴。
然后就是借着这个事,
把之前我总说要求证的点也说一下。
就是互联网信息传输过程可以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其中,“信源”是信息的发布者,即上载者;“信宿”是信息的接收者,即最终用户;“信道”是信息发布的平台、通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
所以为什么要求证,
就是要直接去看“信源”。
通过“信源”去判断第一信息有没有错漏和曲解,第二发布信息的对象与这件事是否具有利益关系,从而在这件事的发布上,有天然的立场。这些都会影响到座位最后“信宿”我们的判断和行为,最终影响我们投票。
最后就是说一句,微信群和公众平台也在规定的范畴之内,大家自己要注意了。特别是有个群友老说,自己在B站发的信息为什么总是被吞,请注意看第十四条:
祝大家生活顺利,
还好理想乡已经扎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