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这一复杂的社会进程中,拆迁户与拆迁部门之间往往充斥着诸多纷繁复杂的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纷繁复杂,但究其根源,其核心焦点往往聚焦于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拆迁安置补偿,作为关系到拆迁户切身利益的关键环节,自然成为了双方博弈的焦点。

然而,当拆迁户因种种原因未能与拆迁部门达成共识,或者不愿妥协退让时,拆迁部门往往会陷入困境,甚至可能采取违法拆迁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违法评估,便是其中一种常见的违法拆迁手段。

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关于评估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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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由此可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当予以公平补偿;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是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会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考虑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房屋进行的评估时点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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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律师提请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要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无正当理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2)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

(3)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自身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超过“应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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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事实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5)征收房屋范围是否过大,难以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并存在分期实施征收决定情形,且被征收房屋在强制搬迁前仍然继续由被征收人正常使用等因素。

总之,法律对于评估的规定旨在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面对违法评估等违法行为时,拆迁户应当积极维权,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