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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以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建立对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工作机制,创新开展任命人员述职述法评议,形成任前、任中、任后的监督闭环。

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述职述法评议方向。按照党管干部原则,主动争取和依靠同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明确政策依据。去年4月,制定《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述法评议办法》,明确规定:“述职述法评议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监督、民主公开、务求实效的原则”。及时请示沟通。积极做好与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协调沟通,主动报告述职述法评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评议测评成绩,扎实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承担的领导干部述法工作任务。注重结果反馈。述职述法评议的测评结果及时报市委和市委组织部,作为选拔任用相关干部的重要参考,把党的领导贯穿始终。

明确述职述法对象,监督到位不越位。一方面,坚持扩大监督覆盖面。将市政府秘书长及组成部门局长(主任)、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等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有关工作人员列入述职述法评议对象,规定每年上半年对所有述职述法对象上年度履职情况开展一次集中评议,实现了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和经常监督。另一方面,兼顾监督效率。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采用现场和书面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述职述法,现场述职人员由各对口专门委员会根据监督工作重点提出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确保每位述职人员都能够述真职、真述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规范述职述法内容,充分彰显人大特点和优势。要求“准”。明确述职述法内容清单,“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体现人大法律监督特点;“贯彻执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立法法等法律,贯彻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等情况”,体现述职述法人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情况;“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体现人大工作监督的要求;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要求“实”。要求将述职述法人员本系统内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列入报告内容,避免出现述职述法报告混同于部门单位的工作汇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要陈述具体举措;查摆的问题要客观,原因分析要深入,如存在行政败诉等情况的必须说明。通过规范标准要求,保证了述职述法报告的质量。

健全监督链条,不断提升述职述法评议实效。从“察”、“述”、“议”、“评”、“改”五个方面发力,健全述前、述中、述后工作机制,形成闭环的监督链条。“察”,就是把对履职情况的了解放在日常,在开展立法、法律和工作监督中,全面真实地了解述职述法对象的具体情况。“述”,就是要求述职述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准备述职述法报告,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把关,同时结合执法检查、工作调研、专题询问和代表视察等活动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议时的参考。“议”,就是根据述职述法人员的报告、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评议意见等情况,对述职述法人员提出意见建议。“评”,就是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四个档次进行民主测评,设定“优秀”等次比例限制,进行成绩量化。“改”,就是对评议得分低于70分的,督促整改,三个月内对其再次评议,强化评议工作的监督刚性。(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涛 通讯员 张金明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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