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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上三五好友,晚上来点夜宵喝点小酒,本来是很放松的一件事,但是有些人喝完便直接开车上路,置法律和安全于不顾,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抛之于脑后,最终将“杯聚”变“悲剧”...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黄某邀请黄某甲、肖某某等人在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的一家饭店吃晚饭,期间黄某饮用了约半斤白酒。酒足饭饱,黄某便驾驶黄某甲的轿车搭载黄某甲、肖某某前往KTV唱歌,于当日23时10分行驶至南康区南水街道南水大道村坊安置点路段时发现前方有执勤交警查酒驾,黄某遂将轿车停放在路边,和黄某甲、肖某某下车准备离开,交警发现后将黄某、黄某甲、肖某某三人拦下并多次询问驾驶人员是谁,三人均拒绝回答。交警遂将黄某、黄某甲、肖某某三人带至现场酒驾专项作业车内抽血,黄某在等待抽血过程中,乘交警不备逃跑,在逃跑几十米后被交警抓回抽血备检。经对道路监控视频研判,民警确认黄某为驾驶人员。经鉴定,黄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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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血液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全提醒

“醉”与“罪”相连,“驾”与“家”同重。侥幸心理不可取,驾驶红线要牢记。广大驾驶人要时刻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亲朋好友之间也应相互劝阻,莫让“杯聚”变成“悲剧”。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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