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贷款45万,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吗?几年前,王女士的丈夫以建房为由向银行申请了一笔45万元的贷款。同时,王女士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然而,贷款到账后,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建房,王女士的丈夫将其中的35万转给了自己的母亲,剩余的钱款被存入其他个人账户。5个月后,丈夫向王女士提出离婚。那么,这笔贷款应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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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要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王女士的丈夫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然而,在该案件中,王女士的丈夫在获得借款后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而是将钱转给了自己的其他账户和母亲。

一审时,法院判决王女士与丈夫离婚,两个女儿随王女士生活。王女士的丈夫每月支付每人2000元生活费,直到18周岁。此外,王女士的丈夫承担了45万元银行债务本息中的40万元债务本息,而王女士承担了另外5万元债务本息。另外,王女士的丈夫还需赔偿王女士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合计10万元。

二审中,法院结合借款的实际用途和使用情况,以及王女士掌握的其他证据,例如丈夫在录音中称“贷款的时候,我就已经想好要跟你离婚”,以及其他微信记录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于债务部分的判决,改判相关贷款本息均由王女士的丈夫承担。

那么,可能就有人会问了,为什么二审会改判呢?什么情况下二审会改判呢?其实这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我们都知道,之所以会有二审,是因为一审之后,双方或其中一方对案件结果不满意,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作为上级法院,具备监督和纠错的职能。因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比一审更精细、更注重案件的公正和准确。同时,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二审时某一方掌握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更灵活等。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离婚时,不要试图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行为可能并不会让我们受益,反而有可能因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导致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或者分不到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