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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为了准备一堂题为《信托法与家族传承》的讲座。非常非常认真的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亲属”一词。猛然间得出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炸裂的结论:对于家公家婆而言,儿媳妇不仅不是近亲属,连家人(家庭成员)也算不上。按照《民法典》之规定,儿媳妇与公婆之间仅仅是“姻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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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天!难怪现在的适龄女性普遍不愿意结婚生娃,更遑论孝敬公婆。《民法典》第1045条就是祸根啊。窃以为,起草《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那些个法学家,可以拉出去逐个斩首,以谢罪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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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把这一惊人发现连同上述言论发到微信朋友圈之后。有朋友就私下给我留言,调侃说:参与起草《民法典》者中,说不定就有你大学的授业恩师呐。故特意交代我,遣词用句要稍加注意,以免得罪师门哦。

但我想说的是,如某些法律人不怀好心,故意假借国家大法公器,乱天下人伦,为祸我中华,即便授业恩师,也应“就地正法”。但如属无意之失,或学业不精所致,则应立马辞职,离开教席,以免继续误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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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朋友留言说,《民法典》一个小小的瑕疵而已,事情压根没有这么严重,说我这是“小题大做”。

真的是小题大做吗?还真不是。这个事情还真是细思极恐。。。

和许多国家大法中并不少见的瑕疵错误相比,《民法典》中的这一问题堪称动摇国本的大错。对整个社会价值之巅覆,人伦秩序之伤害为祸尤烈。

比如,就儿媳妇而言。按照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待其出嫁之后,在娘家那边,已然是“泼出去的水”;而在婆家这边,又仅仅是家公家婆的“姻亲”而已。其家何在?安全感、归属感,又何处可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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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从儿子/老公来看,如果儿媳妇不再是家人,而仅仅“姻亲”,那么,儿子/老公怎么办?儿子不仅是公婆的儿子,也是儿媳妇的老公,法律上两边都是近亲属,都是家人。他该怎么办?难啊难!

可这个难题竟然出自法律之手。天地之大,哪里说理去?

更为可笑的是,当儿媳妇生了孩子之后,举目四望,自己的老公,自己的孩子,都与家公家婆是一家人,唯独自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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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庆幸的是,按照《民法典》的同一规定,儿媳妇与自己的丈夫和孩子又是一家人,不过是另外的一家人。一屋之下,一家三代,活生生的被《民法典》分成了相互交织的”两家人”。那情形,想想都感觉荒诞至极。另外,说个现实的话题:如果房子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家公家婆可以心安理得的住在里面,因为他们和自己的儿子是一家人。

但是,如果房子是登记在家公家婆名下,儿媳妇住在里面,就是住在“亲戚”家了。

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待婚女性而言,提出购买并将之登记到自己,至少是丈夫名下的婚房,作为结婚要件,就是合情合理也合法的要求了。

而进一步说,从传统家庭观念而言,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五服”观念在许多地方仍根深蒂固,尤其在多数南方农村,公婆过世,儿媳妇和儿子一样,应披麻带孝,守孝灵前。而如今却成了“姻亲”,那岂不是“走个亲戚,给个礼金”就可应付的事吗?

既然问题摆在了这里,怎么解决?修改法律呗。很难改吗?一点都不难。增加几个字而已。将《民法典》第1045条第三款改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近亲属配偶为家庭成员。”

改了有意义吗?因为不影响继承权,似乎,确实也没啥实际意思;但对于不少女性来说,《民法典》如此修改之后,家公家婆不再是“亲戚",“婆家”终于也是法律上所赋予自己的“家”。两家人终于变成一家人,心里大约还是会感觉舒服一些,即便住在家公家婆所购买的房子里,起码也感觉心安理得了一些。

作者:胡仕波,汉正家族办公室 首席顾问,大篆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慈善、信托与家族传承》一书作者,“社群信托”的命名人和定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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