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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星新闻的一则报道上了热搜。据报道,家住浙江的王女士与前夫宗某于2年前离婚,夫妻离婚本不是稀奇事,但宗某一笔45万的贷款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引发了网友关注。

王女士与前夫宗某曾是大学同学。两人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养育有两个女儿。

因性格差异,两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11月,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二女儿未年满一周岁被驳回。2019年,宗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案卷材料显示,在宗某2018年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的10个月前,即2018年1月,他曾向银行申请一笔45万元的贷款,借款用途为建房,王女士还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王女士表示,这笔45万元的贷款并未用于建房和家庭婚姻经营。在她看来,丈夫当时已经决定与自己离婚仍故意向银行贷款,并叫银行工作人员上门,让刚出月子的自己签字,丈夫取得贷款后又立即将款项转入其母的账户,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这是他恶意制造不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庭上,王女士提交了一段她跟宗某在2019年4月的聊天录音。这段录音中,宗某称,“我不是过日子的人,我就是玩玩的人,我就是不想要婚姻。”“贷款的时候,我就已经想好要跟你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这笔45万元贷款产生时双方感情已出现问题,宗某系借款人,实际掌控资金,贷款贷出后即由宗某转账给其母亲35万元,宗某未能举证证明此后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酌定该45万元债务本息中的40万元债务本息由宗某承担,另5万元债务本息由王女士承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王女士认为,这笔45万元本息应由宗某承担,宗某则在上诉中提出,45万元贷款本息由夫妻二人各承担一半。

2022年夏天,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进行审理,认定“从实际情况考虑,在宗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情况下,剩余10万元贷款亦应由宗某个人承担。”,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因向银行贷款而产生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本息的相关判决事项,改判“对于因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本息由宗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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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最终判决得到了网友的叫好,认为个人贷款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那么,在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譬如,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等。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下了定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满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婚前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结婚前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大肆举债,还有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还债,为了避免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这种不合理的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作了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在法庭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法官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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