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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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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政办函〔2024〕7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22年10月3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2〕14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1日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

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省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金融保障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全省应急救助行为,指导基层应急救助工作,提高整体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省份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

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省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履行减灾办有关职责。

2.3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依托省应急管理专家库相关专家,对省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省气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第一时间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和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视情通报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委、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灾情续报。灾害过程结束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2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灾情信息,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每日14时前汇总全省灾情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数据,通报灾情信息,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省级应急响应

根 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灾害损失达不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条件的,由市(区)、县(市、区)减灾委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省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15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市(区)参加,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省减灾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省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聚力服务保障。根据部门职责和救灾工作部署,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开展救灾捐赠。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

(8)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省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省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定时向省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

(5)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省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省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省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6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省减灾办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向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省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

(5)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求,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市、县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省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省减灾办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办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

(2)省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省消防救援总队视情况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应急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原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省减灾办要强化灾情发展趋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市级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减灾办、省应急管理厅向相关市(区)通报,所涉及市(区)要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省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省减灾办、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 根据市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核定的需救助人员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省减灾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并提供资金支持。县级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持续推动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发展,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各类灾害因素,对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水平,确保安全。

6.2.4 灾情稳定后,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倒损住房核定,建立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备案。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评估。

6.2.5 灾区各级政府根据灾情和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

6.2.6 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受灾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灾情评估核定情况,按照中央和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下达恢复重建资金预算。

6.2.7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8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灾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9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灾区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组织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于10月31日前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5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6.3.2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1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报送冬春救助资金请示,并根据市(区)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核定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3 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3.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各地申请视情调拨省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省财政每年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情况及时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1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原则预拨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市(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对灾情和救灾资金进行核定,以满足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2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区)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该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级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更新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全省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第一时间采集、统计、报告灾情信息,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为灾情核查和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保障。

7.4.2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和要求,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3 加强各类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有序参与,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工作。

7.6.2 建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金融、保险等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推动保险业强化减灾救灾工作,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畅通自然灾害服务保障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时效,提升自然灾害应对保险保障能力。

7.6.4 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组织指挥系统,综合开发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金融保障

7.8.1 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等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民生保险、居民住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探索推动综合性巨灾保险。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 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发挥综合减灾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积极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9.2 组织开展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9.3 省减灾办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适时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应急管理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盘、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