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男童被殴致死案,有网友让我去看一个视频,说让我跟人学习一下,我觉得这可能代表了很多人的误解,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之前聊了青岛男童致死案,结果后续就有网友提了很多意见,其中有人就建议我去看一个大V评论员的视频,说让我学习一下,我觉得他这个内容某种程度上有一点代表性,他一开始是这么说的:

“8岁的孩子被打到咽气的时候,不是被急着送去医院抢救,而是被摆拍视频 摆拍成不是被踢死的,而是坐死的。”

我看到这里就有点糊涂了,这跟我说的是一个案子么?怎么感觉不太一样啊。

首先此前相关报道都说了,孩子被放到椅子上的视频是俱乐部负责人史某发给孩子家长的,40分钟之后家长才接到语音通话说孩子昏迷的,如果看视频还能看到这个孩子当时从椅子上摔倒之后还爬起来了。

而根据目前透露出来的判决书细节,这几个人打完孩子发现无法在椅子上坐住,将其以站立姿势捆绑到椅背上,后来连站立也不行了,又用练功带将其以站立姿势捆绑在压腿杠上,随后三人离开武术馆后孩子昏迷,三人接通知返回后,张某斌、李某丁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通报孩子的死亡时间是下午15时,距离拍摄视频至少过去了两个多小时了,距离这三个人自首也有差不多一个小时了。

至于死亡原因是因为钝器多次击打,本来也没有被认定是踢死的。这位评论员老师为什么认为是踢死呢的?

之后这位大V是这么说的:

“孩子被扶到椅子上,坐不稳倒下去,而拍视频的在边上说谁踢你了,幸亏有人看着你自己倒的,这是要拉其他的孩子一起做假证。”

他这么坚持强调这个说法我就很奇怪了,目前公开资料里没有三名被告人否认殴打跟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信息,实际上三个人都被认定是自首,而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如果有三个人伪造现场胁迫他人作证的情况,这个就不会认定是自首了。

根据大皖新闻的报道,有多名学员证实,亲眼目睹了教练对男童殴打的过程,“因为压腿做不好,张某斌就用拳头、木棍打他,还用史某拿来的一根电线打。”没有人提到被要求作伪证的情况发生,我不知道他这个说法是从哪里来的。

另外公开资料显示,确认殴打行为一个重要途径通过监控视频,按照这位评论员的逻辑,这帮人都伪造现场了,怎么不销毁监控视频呢?

这位大V还有这样的表述:

“我们尊重司法判决,但摆拍视频试图掩盖事实,至死最后一刻用来摆拍,不是用来抢救,这种故意伤害的恶劣程度,是不足以因有自首及救治情节而给予适当从轻的。”

坦率说我没觉得这位评论员尊重司法判决,您如果看过法院通报,应该知道三个人被认定自首,当然我不排除史某拍摄视频传给家长有可能是为了试图推卸责任,但那个时候还没有发生孩子昏迷以及三人自首的情况,而根据法院通报这三个人在司法机关并没有用这个视频做过辩解。

咱们说所有的司法审判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要排在法律前边的,您如果真的有证据证明,这三个人用视频试图欺骗司法机关,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如实供述,是在证据面前不得已承认的,那我很支持不认定自首,现在的这个信息显然不支持这个说法。我建议评论还是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

另外我发现有不少自媒体宣称这几个人拍视频是为了作伪证,咱们搞清楚所谓“伪证”,首先是要以不真实的证据形式出现在司法活动中的,现在说他们是做伪证,那请问是在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哪个阶段使用过呢?如果没用何谈伪证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举个不一定恰当的例子,比如说某人入室盗窃,出来的时候碰到保安询问,他说自己是搬家公司的跑掉了,之后他因为害怕或者其他原因去自首,能因为他曾经欺骗过保安就说他是作伪证、掩盖事实,然后认定不予从轻么?

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如实供述和隐瞒事实真相都有其特定涵义,主要是针对司法机关来说,不应该做扩大和猜测解读,否则我不认为这算是尊重司法判决。

当然你要是就不尊重,你就不用说这话了。

至于说至死最后一刻,恕我直言更多是个情绪表达,三人发现孩子昏迷后送医是否及时法院已有判断,家属这边尝试论证不及时但很遗憾没能成功。

当然他提到了一个很值得讨论的话题,就是是否足以从轻的问题,我看很多人也有这个疑问,不是有些案件自首也不从轻么?

实际上关于什么情况不足以从轻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个通常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

一般来说自首情节是会导致从轻,而不足以从轻是个别情况,我个人总结通常有两个可能,一个是说这个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极大、手段及其残忍。

比如说法治日报公布过一个案例,有一个人自己不敢自杀,于是高空抛物砸人然后想被判死刑,等真砸死人了他又后悔自首了,这个就属于主观恶性极大,自首也白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另一个情况是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但这个其实非常难论证,因为但凡是自首的,绝大多数都是想一定程度上规避制裁的,这个只能说看法院的判断了。

回到青岛这个案子,这三个人说到底并不是为了积极追究孩子死亡,殴打的部位很多在腿部臀部,这符合训练中体罚导致的伤害案的情况,包括其他人也都证实是因为孩子动作不到位实施的体罚。

恕我直言在中国体育领域这个并不罕见,包括有的世界冠军都自述小时候训练会遭到殴打,以前体校、武术俱乐部因为殴打导致孩子死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教练体罚学生致死,还有其他家长给写信求情的。

当然我谴责这种训练方式,之前也说过希望主管部门能加强管理,但是这也说明被告人并没有积极追求孩子死亡结果发生的动机,更多的是采用了错误的训练方法所致,这个主观恶性跟故意杀人还是不一样的,因此否定掉自首从轻效力,恐怕证据层面不支持。

当然这个案子现在还要看检方是否提起抗诉,不过我觉得机会不是很大,一开始检方起诉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说明检方也认为三名被告人的主观状态没有达到故意杀人罪的要求,所以我至少不看好以这个理由提起抗诉,甚至是否抗诉也有待观察。

以上就是我对青岛男童被殴致死案的一个补充,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