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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盗采江砂、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在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多部门举办的“共‘沪’长江生态环境 惩治破坏资源违法犯罪”案例联合发布会上,发布了5起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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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这5起案例均为发生在长江流域上海段的破坏资源案件,具有较强代表性。行为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刑事处罚,表明了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自2021年《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五部门通力协作,着力构建执法司法共同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对重要时段、重点江段、敏感水域的执法监管和依法对非法采砂、非法捕捞行为开展治罪与治理,推动长江流域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有效保护,为守护“母亲河”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多部门形成执法司法打击合力,

有力遏制长江口非法采砂

青草沙水库是上海市民生活用水的主要供水源,但犯罪嫌疑人樊某某等人为攫取非法利益,置青草沙水库生态环境于不顾,在附近非法盗采大量长江砂。而樊某某等人非法盗采江砂案的侦办则体现了司法机关办案的“精”“准”“实”。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樊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购买一条“三无”采砂船,并组织多名“三无”采砂船船主,在长江上海段吴淞11号锚地、青草沙水库1号坝附近水域(禁采区)深夜作业盗采长江砂。并将非法盗采的长江砂卖与段某某。后经统计,段某某所售江砂共计73000余吨,销赃共计300余万元。

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樊某某指使李某某调度五艘采砂船实施非法采砂30余次,江砂约62000余吨,涉案江砂的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在以36元/吨至55元/吨不等,涉案价值约260万元人民币。2021年3月,三名嫌疑人在码头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犯罪分子为攫取利益,在长江上海段大肆盗采江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利益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2021年7月2日开始,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对樊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3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对于依法保护长江流域矿产资源,有效震慑治理该类顽疾具有典型意义,也为长江流域城市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上海样板。”

上海市人大代表张蕴在点评中指出,长江河道非法盗采江砂,不仅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且该案还涉及在青草沙水库附近禁采区盗采江砂,更可能影响本市生活用水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精确锁定了违法利益链的每一环,依据各环节的作用和影响,准确适用法律,适度量刑;并且依托本市多部门联动机制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检察协作机制,实现了联合惩戒,对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实效。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上海非法采砂案件呈现断崖式下降态势,采砂管理现状总体稳定良好。

源头治理强化引导侦查取证,

发挥环资专业化办案优势

鳗苗,因经济价值高、无法进行人工繁殖,是珍贵的鱼类资源,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上海位于长江入海口,是鳗苗江海洄游的重要通道。

在陈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林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犯罪团伙以鳗苗为非法捕捞对象,形成了“捕销一体化产业链”,严重扰乱了鳗苗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了鳗苗资源保护,社会危害性大。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全链条打击以销促捕的非法捕捞模式,强化对组织者、收购者的查证和追责,斩断地下产业链条,从严打击职业化非法捕捞犯罪团伙。

2022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林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组织无鳗苗特许捕捞许可证的人员在本市东海海域非法捕捞鳗苗,三人商定由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捕捞人员、汇总非法捕捞的鳗苗并交由被告人林某甲出售,被告人顾某某安排上述人员进入奉贤区沿海堤坝附近海域实施捕捞,被告人王某某协助陈某某记账、结算款项。在牟利方式上,顾某某抽成渔获总数的六分之一,陈某某和林某甲以每尾鳗苗0.7至1元的提成收购,鳗苗再行出售后的获利归属于林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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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陈某某联系的13名小工驾驶“三无”渔船在上述海域张网捕捞鳗苗,至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共捕捞鳗苗约8.6万尾,涉案金额120余万元。经认定,涉案网具分别为单桩框架张网、张纲张网及有翼单囊张网,最小网目内径尺寸均为2毫米。

2024年4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2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林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林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4年5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五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非法捕捞鳗苗涉案人员较多、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检察机关从销售账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中发现,该团伙有既往非法捕捞、出售鳗苗的事实,后引导侦查机关以查获账本为基础,调取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深挖漏罪漏犯。最终完善证据链条,全面固定了陈某某等人非法捕捞鳗苗、林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证据,在公安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追加认定犯罪金额40余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源头治理。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农委等部门,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地域,通过悬挂横幅、张贴通告、发放告知书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鳗苗禁捕专项宣传,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上海海洋大学教授潘迎捷指出,长江口是我国日本鳗苗最重要的洄游通道,长江口及附近海域也是我国最重要的鳗苗主产区。《渔业法实施细则》明确将鳗苗明列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规定实行专项许可管理。长期以来,上海严格控制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本案当事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在未取得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捕捞,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鳗苗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了鳗苗资源保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环资专业化办案优势,对本案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必将有力震慑长江口非法捕捞鳗苗行为,有效维护长江口鳗苗渔业管理秩序。

“人防+技防”赋能执法管理现代化,

确保本市长江禁渔处于高度可控

违规垂钓案件占2023年全市农业执法部门办理长江禁捕行政处罚案件的半数以上。此次发布的陈某某、朱某某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案,体现了长江禁捕智能管控系统的24小时监控作用,为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提升了执法工作效能,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执法和普法效果。

2023年4月26日8时43分,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通过长江智能管控系统发现有人疑似在崇明区跃进水闸东侧堤坝上使用钓竿垂钓,该位置属于禁止垂钓区域,执法人员当即赶往案发现场。当日9时16分,执法人员在跃进水闸东侧石坝上发现陈某某、朱某某,两人随身携带了一个钓鱼包,在石坝边上芦苇荡中发现了2根钓竿。

经立案调查,案发现场发现的2根钓竿是两人所有,两人于2023年4月26日8时15分左右到达案发地点开始垂钓,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未发现有渔获物。陈某某、朱某某的垂钓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之规定,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2023年5月19日,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陈某某、朱某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据介绍,通过智能管控系统实时监控长江岸堤沿线垂钓人群的实时行为,大幅度提升了执法工作效能。同时,本案充分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宣传普及长江禁渔法律法规,增强公民守法意识,取得良好的执法和普法效果。

记者:张琦

编辑:路景斓

资料、供图: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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