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6月11日凌晨,联合国安理会表决通过了一项由美国提交的加沙地带相关决议,呼吁哈马斯和以色列“毫不拖延、无条件地、全面执行”三步走停火协议,立即在加沙地区实现停火。

在安理会的15个成员国中,有14个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票,俄罗斯投了弃权票。

对于这份决议,巴勒斯坦和哈马斯立即发表声明表示欢迎。但是,以色列方面的反应非常混乱,一会说接受,一会又说不接受,从实际行动来看,就是没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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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安理会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距离11日的决议已经过去了3天的时间,以色列依旧没有停止军事行动,持续进攻加沙南部城市拉法,每天都造成大量的平民伤亡。

联合国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写道:“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也就是说,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得到所有联合国会员国的遵守、执行。

作为联合国会员国,特别是冲突的当事方,以色列应该立即接受11日的安理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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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写道:“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换言之,为了让决议得到执行,安理会可以惩治涉事国,应该首先考虑采用非武力的方法,包括经济制裁,断绝通信、交通,甚至让其他会员国与其断绝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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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写道:“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简言之,如果采取了第四十一条的非武力方式,涉事国仍然一意孤行,拒不接受安理会决议。那么,安理会可以采取军事行动,对涉事国进行武力威慑、封锁,甚至是直接的军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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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袒护

看上去,《联合国宪章》对于安理会的运转,以及决议的执行,制定了非常完美的规定。大部分的小国家应该都挺忌惮安理会的,因为惹怒了安理会,实际上就是同时惹怒了五大常任理事国,后果是很悲催的。

虽然,以色列亦是一个小国家,但以色列从来都不怕安理会。熟悉巴以冲突的朋友都知道,安理会曾经多次表决通过决议,要求以色列立即停火,确保加沙地区能够获得充足的食品、药品等人道主义物资,以及停止、撤出在巴勒斯坦地区修建的犹太人定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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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09年的1860号决议,2016年的2334号决议等等。然而,在美国的袒护下,以色列没有一次认真执行过安理会的决议。

我们知道,如果要执行《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对涉事国采取非武力,或者军事行动的方式进行惩治,依旧还是需要安理会通过决议,也就必须不能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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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中,覆言分析过,以色列是美国经营中东地区的关键棋子。长期来看,美国希望“两国方案”破产,以色列控制整个巴勒斯坦地区,从而帮助美国在中东发挥更加重要、稳定的影响力。那么,美国又怎么真的会向以色列“开炮”呢?

覆言认为,如果所有的联合国会员国,特别是美国能够尊重《联合国宪章》,遵守安理会的相关决议,巴以冲突根本不会持续这么多年的时间,造成如此深重、外界难以想象的、长期的人道主义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