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贵州凯里某乡镇集市上,当地两养殖户购买小猪仔时,被“短斤少两”,因此总计多给了猪贩子1000多元。事后,经过交涉,多付的钱被退回。

“短斤少两”无疑是违法行为,就此记者咨询了贵州洲联合(锦屏)律师事务所姜再堂
律师。

他说:短斤少两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计量法》第十七条也有“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则明确了使用存在欺诈问题的计量器的处罚措施、处罚标准等,即“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的短斤少两,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姜再堂律师说,一般情况下,严重的短斤少两,易构成诈骗罪,短斤少两数额较大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姜再堂律师提醒,群众在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发现不对,立即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也应加强管理,严防此类现象的发生。(本报记者 罗茜 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