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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大打出手

明明是受害者

却也要负刑事责任?

这个“奇怪”的故意伤害案件

究竟事出何因呢?

李某与于某系多年好友,两家人在依安县种地期间共用一块电表。2023年7月18日晚19时许,李某酒后前往村小卖店准备购买物品,随后于某也在酒后驾驶汽车来到了这里。李某和于某闲聊时提到了电费结算事宜,于某说:“既然欠费了你就把钱交了呗”,李某则说道:“咱们用的是一块电表,是谁欠的钱还不知道呢!”二人越说越激动,借着酒意便推搡起来。周围人多次劝说也未将二人拉开,最后推搡变成了“互殴”。期间,李某多次用拳头殴打于某头面部、胸部等处。最终二人被周围群众拉开后各自返回家中,于某妻子见丈夫满脸血迹且疼痛难忍,便拨打了报警电话。

调查期间,经法医鉴定,于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同时,经相关部门检测,当日于某静脉中乙醇含量为188.2mg/100ml,民警在做笔录中发现于某当日开车去的事发地,因此认为其还涉嫌酒后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于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作为受害者一方的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均应该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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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人与人之间,有时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遇事双方应尽力克制自己的情绪,相互妥协一下,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酿成祸端。另外,“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份承诺,承载着平安的美好期盼和遵纪守法的社会责任。

一审|任玉来

二审|郝 焱

三审|张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