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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202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戴某桥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在市场或者网上购买电子报警装置和捕兽器(夹),后多次前往陆川县平乐镇桥头村路牛排淡光塘一带山岭设置陷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其使用竹篙、猎捕装置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褐冠鹃隼、蛇雕各一只(共价值50000元)以及野生动物鼬獾一只(价值800元)。

案发后,上述褐冠鹃隼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蛇雕、鼬獾已被其出售给他人。2023年10月26日,戴某桥主动向陆川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犯罪。作出判决:被告人戴某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结合被告人的承诺,向戴某桥发出《护鸟令》。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自2022年4月9日施行后,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个涉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褐冠鹃隼、蛇雕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彰显了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决心。

同时,综合被告人戴某桥家庭生产生活情况,以及征求陆川县森林公安局、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的意见下,结合戴某桥的承诺,陆川县人民法院发出玉林市法院首份《护鸟令》,让被告人身体力行参与环境保护,让被告人从“捕鸟者”转变为“护鸟者”,既是落实从“治罪”到“治理”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的当然要求。同时也实现环境资源诉讼从填补性救济向预防性救济转型,体现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

素材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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