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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后离世 债主向其儿子讨要#

江苏泰兴,男子借款之后不幸去世,债主向其儿子讨要无果,起诉至法院被驳回,相关信息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据介绍,早在2016年。男子谢某分两次向顾某借款,共计18.6万元,谢某当时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料到到2022年谢某突然因故去世,债主顾某为了讨要,于是找到了谢某的儿子,但是对方表示已经放弃继承遗产,没有义务再归还!

对此,谢某多方求助后无果只能起诉至法院,目前法院也作出了判决,指出父债子偿主要是道德约束,儿子放弃继承遗产了,对父亲生前的债务没有归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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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中,ip号显示山西的网友指出:父债子还!这是老主留下的!有证据确凿!能要回来的!

Ip号显示广东的网友调侃,儿子:银行你先证明借钱人是我爸!

Ip号显示北京的网友直接指出:法律没有规定父债子还

Ip号显示上海的网友留言:假如能取证证明他爸借钱用在儿子身上消费则可以要回!

同时,还有不少网友持有不同的意见,有不少网友认为只能自认倒霉吧?借款人死了!现在本来给人借钱就有风险!但是也有不少网友呼吁:收集证据吧,搅和舆论,对打赢官司没有帮助!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这种事情呢?

第一,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为“父债子偿”只具有道德约束,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其实,可能跟社会公众的认知有所偏差,从道德能力方面来讲,父债子偿看似天经地义,这种说法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和接受。

相反,在我国婚姻继承法领域规定的是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指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须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款,但有范围限制,即以继承的积极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无清偿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1161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受此限制”。

也就是说,在这起事件中,即使谢某的儿子继承他的遗产,也并非代表着顾某的全部债权可以得到清偿,谢某的儿子只会在他从父亲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61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条也就是规定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他对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这也是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会驳回债主顾某诉讼请求的原因,是因为谢某的儿子已经放弃继承谢某生前的财产。

所以说,本案中法院认定谢某、顾某二人之间的借款是客观存在的,顾某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因为谢某去世之后,谢某的儿子并没有继承他的财产,而是选择放弃了继承,所以同时也不用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因此对该笔债务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那么对于债主顾某来说,现在该怎么办呢?该怎么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

其实,评论区中很多网友就已经支招了,现在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找到谢某生前留下的财产,比如说谢某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投资等等。

同时,如果顾某能够收集到证据证明谢某在生前就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向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处分、转移财产的),或者表明这些借款用到自己子女消费时,同样可以要求法院对谢某的遗产进行认定,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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