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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为父诈骗医保基金,获刑!

医保基金

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损害的都是全体参保人的权益

在生活中

总有人对医保基金动“歪脑筋”

自以为聪明地

隐瞒真相、伪造材料、心存侥幸

结果

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日

王某就因医保诈骗

被判处了刑罚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的一天,王大爷乘坐着郭大爷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事故,王大爷反应不及,从三轮车上摔下受伤,后被送至高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王大爷住院后,郭大爷前往医院看望,并支付了五千元医药费,但就其他赔偿事宜,因赔偿款的数额迟迟不能达成一致。

王大爷的女儿王某看在眼里、急在心上,面对逐日递增的医药费账单,她对医保基金动起了“歪脑筋”。

根据医保规定,“参保人员由第三方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保不予报销”,自己的情况并不符合报销规定。为了达到医保报销目的,2023年10月10日,在医保外伤调查员到医院对王大爷受伤经过进行调查时,王某擅自做主,编造了一个故事:自己哥哥开着三轮车拉着父亲去干农活时,三轮车的刹车突然失灵,导致事故发生,父亲受伤住院。

在王某的描述下,事故发生时三轮车的驾驶人摇身一变,成了自己的哥哥,事故发生原因也由驾驶不当变为了刹车失灵。三天后,王某为父亲办理出院手续,并成功通过居民医保报销近一万七千元

而在医保报销之后,郭大爷也委托他人与王大爷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除已经支付的五千元医药费外,另外赔付王大爷一万元,于11月中旬前一次性现金支付完毕。

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久,王某的行为被他人举报。在医保机构向王某进一步核实保险报销情况时,她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所骗医保基金全部退赔。

法院认为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自己父亲乘坐的是哥哥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骗取医保基金近一万七千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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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涛

LITAOTAO

高平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是为群众健康兜底的保障。本案中,王某为了通过医保报销自己父亲的相关住院医疗费用,编造驾驶人为其哥哥的谎言,行为和目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生活中,像王某这样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危害了医保基金安全,还损害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明确从严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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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范医保骗保案件的发生,需要参保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认清骗保的法律后果;需要医保经办机构和报销审核机构加强对医保报销材料的审核把关;需要各医疗机构、医院与医保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完善监管体制。当然,更需要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依规报销医疗费用,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切莫因贪图小利骗取医保而触碰法律底线,以身试法最终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一、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哪些?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二、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参保人骗保行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

四、医疗保障机构骗保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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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