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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在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经常伴随有引诱、容留、介绍等行为。

但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引诱、容留、介绍行为是以管理、控制多人为基本特征的,引诱、容留、介绍等仅仅是行为组织卖淫活动的一个具体环节,完全被组织卖淫行为所吸收;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也不排除存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主要是在组织他人卖淫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其中的引诱、容留、介绍可能是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具体表现如提供或安排场所、招募行为等;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则表现为纯粹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因此,如果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或安排场所、招募人员等,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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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中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为该他人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的,自然成立介绍卖淫罪无疑。

但是,对于行为人明知道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介绍卖淫女或者介绍他人组织的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的,介绍人与组织者间形成共犯关系,介绍人对组织卖淫活动起了帮助作用,介绍人本属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只是由于《刑法》将之单独设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因此这种情况下对介绍人应该按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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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介绍人积极为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介绍卖淫女或者介绍他人组织的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组织、策划、指挥卖淫活动特征的,不应认为是一种帮助行为,而应认为是组织行为,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