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振胜、高延飞)

当事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1978546XA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58号

当事人:刘振胜

身份证号码:61272119********15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58号

单位: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高延飞

身份证号码:61272419********3X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58号

单位: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接到举报,反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招投标过程中,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业绩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现查明:你单位在“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投标时,提供的业绩“广西合浦县百曲围海堤整治工程(C段堤围:西山大桥-双江大桥)工程总承包项目”并不存在,“广西合浦县百曲围海堤整治工程(C段堤围:西山大桥-双江大桥)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完工验收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刘振胜担任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延飞受刘振胜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经查实的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业绩造假行为,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振胜、高延飞进行处罚。“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中标项目金额为176305252元。《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发展改革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0〕951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细化标准规定,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在陈述申辩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调查时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176305252元千分之九的罚款,计1586747元(大写:壹佰伍拾捌万陆仟柒佰肆拾柒元);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刘振胜和直接责任人高延飞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1586747百分之九的罚款,小计142807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捌佰零柒元)。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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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浙江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