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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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布达拉宫

自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起至1911年10月的辛亥革命,中国经历着“千年未有之变局”。在此期间,外国来华人士以“他者”的视角,观察和记录了这段历史。这些观察记录,保留了不少作者耳闻目击的场景和情感,虽难免失之偏颇,但其中不乏弥足珍贵的金融史料。

全新栏目「“洋”眼对钱眼」,由复旦大学中国金融史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平博士主笔,带我们一同了解外国人所亲历的晚清金融。

01

边疆贸易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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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南关文昌阁(莫里循摄)

《泰晤士报》记者莫理循发现,乌鲁木齐的金融状况要比中国的其他一般城市好,布政使司发行了一两银子的银票,固定兑换率为红钱400文。八大天津商号也发行了同样的银票,彼此相互担保,有很好的承兑能力。另外,许多商店也发行了自己的一两银票,但其承兑能力受到怀疑。布政使司还发行铜币,一枚价值红钱10文,其兑换率在全省保持不变。

法国传教士古伯察在《鞑靼西藏旅行记》中记载,大库伦的经商活动非常繁华,那里的俄国和中国的商品很丰富。在成交过程中,始终是以砖茶付款。如果在那里出售一匹马、一头骆驼、一间房或任何一种商品,其惯例是价款都用茶叶支付。五块砖茶代表着一两白银的价格。所以,“使富兰克林思想上产生反感的货币体系,完全不适用于鞑靼人。

他发现,在当地,黄金和白银不能铸币,而是要铸成大小不一的锭子,然后方可用于流通。刀形和叶形的黄金同样在交易中流通。银号收购金银并以铜钱和代表一笔铜钱价值的钞票付款。一两白银一般售价为17~18吊(每吊100文)铜钱,具体取决于流通地区的白银数量多少。兑换商与鞑靼人打交道时,小心谨慎地称银两,甚至试图称得比其真正重量还多一点,接着就以比通行价格高的兑率付现钱,成功地欺骗了那些鞑靼人。他们佯装在兑换中有所损失。如果仅仅从白银的重量和价格来考虑,那么他们就确实要赔钱,但他们在计算中却捞了回来。在把白银兑换成铜钱时,他们故意算错。鞑靼人会根据他们的念珠来计算,根本不可能发现其中的舞弊行为,最终取走换给他们的那笔钱。鞑靼人对于出售的白银一直都感到很满意,因为商人给他们称得很好,比价也比较好。

西藏的情形则有所不同。西藏的货币体系仅以银钱组成,它们比一法郎的硬币稍大和略薄一些。钱币的一侧写有藏文:法尔斯文(波斯文)或印度文,另一侧则是由八朵小圆花组成的一顶王冠。为了便于贸易,他们把这些钱币分割开,从而使尚留在残片上的小花数目决定其价值。整块银币叫作章卡。半块钱币叫作切钱,只有四朵小花。硕干有五朵,而卡干仅有三朵。在大规模的贸易活动中,人们使用银锭,用一种以十进位度数刻制的提秤称重量。西藏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其念珠计数,但有些人(特别是商人)则使用算盘,那些学者们则以阿拉伯数字计数,这种做法在西藏似乎是很古老了。

古伯察认为,西藏地区可能是世界上最富庶而同时又是最贫穷之地。它富含金银,而大众的生活必需品则十分贫乏。民众们搜集到的金银都被大人物,尤其是被喇嘛寺消耗了,喇嘛寺成了庞大的蓄水池,辽阔地区的所有财富都通过千万条渠道而流向那里。喇嘛们首先通过信徒们的自愿布施,而占有了大部分铸币,然后再通过放债手段而成百倍地增加财富。这样一来,一方面钱币都被囤积在特殊阶级的保险柜里,而另一方面则是生活必需品只能以高价购买,由于这种资本的混乱,而使一大部分居民被陷入了持续可怕的贫困之中。

02

西藏民间借贷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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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西藏喇嘛

印度人达斯实际是作为间谍被英国情报机构派往西藏的,他的行李有秘密夹层,衣服有夹袋:手执的喇嘛转经筒里装满了记录纸,念珠则充当计数器,计算步行数以推测距离。 1881 年 11 月,达斯第二次入藏,他的笔记于 1902 年由英国皇家地理学会在伦敦正式出版,名为《拉萨及西藏中部旅行记》。

达斯详细记录了西藏的民间借贷。根据西藏的法律,金钱、粮食和其他任何商品的利息都是20%。少数情况下,合同可以商定更高的利率。所有的合同都须用文字记录,有证人作证,并签字盖章。年底时必须交付利息。如果债务人潜逃了,那么证人要赔偿债权人蒙受的损失。如果债务人死了或破产无能力偿还债务,证人可不负任何责任。然而,如果钱是向政府,某个寺院、喇嘛或部队的军需官借的,债务人的亲属、证人和邻居必须凑足所欠债款。在每个兵站,政府通常都贷出一定数额的钱,后勤官以利息来支付民团的开支。在西藏,大家都知道债权人会利用他们的势力追讨欠债,直到借款人的第三代孙子。借款人拖欠不还的期限越长,债主的要求就越高。但官厅得知债主已向借款人勒索了多年的复利,则可能不让债主再增加复利,但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从何时起不再增加复利。

在西藏,诸如家用器皿、放牧工具武器、饮水杯和酒杯、借来的物品、受委托保管的物品、收益应归政府的房地产、金佛像等物,是决不可贷出或作抵押的,如果一个人只有一匹马、一头乳牛、一副犁、一对牦牛或一套衣服,任何人都不得向他借用任何东西,否则会被认为厚颜无耻,将受到严厉指责。债权人,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不得拿他的任何一种东西抵债。这是藏人的“习俗”。任何债主也不得以暴力攫取他的债务人的财产。如果没有得到他的债务人的许可,他拿了1桑,那么他就失去了要回100桑的债款的权利;如果他拿了两桑,他就失去了要回200桑债款的权利。无论是谁,无论是官员、地主、主子还是债主,都不能为了讨债对欠债人施行暴力。如果一个欠债人有能力还债却拒绝还债,债主可以请调解人,或诉诸官府;如果他们对欠债人进行殴打或使用其他暴力,那么他们的债权将被剥夺,一笔勾销。

购买了一件物品以后,买主在当天退货,他只能取回原价的十分之九。如果在第二天退货,只能取回五分之四,在第三天退货,就只能取回二分之一。三天以后不能退货。如果一个店主欺骗了一个客商,偷了他的东西,那么他要付出五倍的赔偿。如果一个商人用假计量器欺骗顾客,或销售假货、假宝石或假珍珠,或使用假硬币,他将立即被捕,送交审判。如果那个犯法的商人是西藏人,那么他的货物全都充公,他本人还要服几年苦役监禁。如果他是中原人或某个外国政府的臣民,例如克什米尔或尼泊尔,他将依法被判罚款。他的货物全被扣押、检查、估价,打包以后,随同他本人由警察送交给他的政府,还有一份文件载明他的不法行为和判处的罚金数额。

03

掮客典当获利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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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伯察注意到,那些需要去作礼节性拜访或去参加某种欢庆活动的人,可以无拘无束地去邻家或借一顶帽子,或借一条裤子,有时也借鞋子或靴子。任何人对这种借用都不会感到惊奇,这种做法是习惯所认可的。大家在互相借穿衣服时只会担心一件事情,这就是借用人把它卖掉以还债,或者是在穿后把它放进当铺中去。

古伯察和他的同伴曾经前往青城一家估衣店寻找适合自己的服装。他观察到,没有一个小城市中会具有大量的估衣店,一般均出自当铺。在所有那些以典押而借贷的人中,只有很少人才赎回他们典当的东西。按照鞑靼人和汉人的说法,这就是“当死了”,也就是超过了已确定的时限,典当人丧失了赎回的权力。

他还注意到,在一般情况下,所有的喇嘛寺都有基金,由王公或皇帝们供应。在一年的某些时期,这些收入都要根据喇嘛们于其等级系统中所达到的品位而分配。那些具有医学家或精明占卜学家之名声者,往往还有机会额外地得到很好的收入,但很少会发现他们能变成富翁。喇嘛们花钱与其赚钱的本事一样大。某一喇嘛一旦手头有了钱,立即就会奔向最近的商业城购买衣物,从头到脚豪华地穿戴起来。数月之后,他很有可能又重新走向汉人居住区,不是去最漂亮的丝绸商店摆阔气,而是将黄色袈裟投入当铺中。喇嘛们都空抱美好的意愿能够赎回他们送入当铺的东西,但他们几乎永远无法实现这一愿望。

古伯察在离开青城的第二天,在自己过夜的旅店中遇到了一名特殊的人物。此人属于北京的一家大商行,负责去鞑靼人中收账,自称是“吃鞑靼人饭者”。他向古伯察他们介绍了自己的“生财之道”:鞑靼人到达交易地点时,便想要买下他们看到的一切。“在一般情况下,他们都缺钱,但我们会帮助他们。我们赊给他们商品,但条件理所当然的是他们要付得昂贵一些。当他们不留下钱而带走商品时,则必须交付一小笔30%或40%的利息。难道这不是很公正吗?慢慢地利息积累了起来,然后再利中计利。这种做法只能与鞑靼人成交。在中原,皇帝的法律反对这种做法。但我们被迫在草地中奔驰”。此人还说:“难道这也不很公正吗?鞑靼人的债务是永远不会被取消的,它可以世代相传。人们每年都去讨利息,可以用绵羊、牛、骆驼、马匹等交纳。这些要比钱好得多。我们用低价取走牲畜,然后再高价销售到市场上,啊!鞑靼人的债务是好事!这确实是一座金矿。”

在新疆的喀什噶尔,莫理循发现,那里有许多印度来的英国侨民,包括一些锡卡浦里的放贷人。这些放贷人为追回一笔欠款,有时会大打出手。他们实际上受到中国官员的保护。这些官员从放贷人那里借了钱,常常对他们宽大处理,假装看不见他们对别人的勒索。

在西藏,古伯察则发现,克什米尔人是拉萨最富裕的商人,正是他们开办了成衣、所有豪华品和化妆品的店铺。此外,他们还是银币的兑换人和金银的经营商。惟有克什米尔人才被允许越过边境前往加尔各答。他们出发时携带达赖喇嘛的护照,一支西藏人护卫队伴送他们一直到达喜马拉雅山脚下。他们从加尔各答携回的物品都是不大值钱的小东西,大都是一些带子、饰绦、刀、剪及其他一些五金制品。人们可以在他们商店中发现各种棉织品、丝织品和呢绒,是经骆驼队从北京运来的。那些呢绒都是俄罗斯产品,他们进货时的价格要远比可以从加尔各答采购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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