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发布时间),江苏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内“交通”事故。2023年10月,赵先生在小区内骑电动车去接孙女放学,路遇同向步行遛狗的王女士。王女士本来牵狗靠路右侧步行,狗忽然窜至左侧绿化中,王女士随狗来到路中间,正向路左侧靠行时,赵先生骑车从其左侧擦身而过,并撞拌牵狗绳,导致王女士未及松手被带倒,面部着地受伤。双方协商无果,王女士遂诉至法院索赔八千余元。法院审理发现,事故发生的小区路段宽度约为3米,牵狗绳有环状牵引器手柄,事故发生时放出的绳长明显超出电动车车身长度(1.7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驾驶电动车从王女士身后穿行而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狗离王女士较远、牵狗绳偏长致被电动车撞绊,王女士应负次要责任。判决赵先生赔偿5375元,在法官的调解下,二人以4800元的金额达成和解。